李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15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690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69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吉林省xx县xx镇xx村xx屯,住青岛市城阳区xxx苑x号楼x单元x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6月11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新高速公路城阳北入口准备上高速公路时被查获。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7月8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涛

 

 

 

 

二0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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