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9)387号 |
|
指控事实 |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3月8日15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崂山区南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崂山区华楼索道管理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黄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3月22日主动到案。经检验,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