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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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立聪,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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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5月24日2时15分许,被告人赵立聪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牌小型轿车,沿青岛瑞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瑞昌馨苑公交车站处,其车前部与张某驾驶的载着曹某的鲁BXXXXW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张某受伤,曹某拨打122报警后,交警现场认定被告人赵立聪负事故全部责任。在送检的被告人赵立聪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mg/100ml。后被告人赵立聪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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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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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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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赵立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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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立聪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立聪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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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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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赵立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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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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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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