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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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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徐淑良,曾用名徐小鹏,男,1997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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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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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12月27日零时18分许,被告人徐淑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载着王某、闫某、李某沿金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前部与停放在金华路56号门前的鲁BXXXX5号小型普通客车、鲁UXXXX6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三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徐淑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后被告人徐淑良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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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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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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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徐淑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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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淑良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淑良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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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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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徐淑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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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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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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