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磊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1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662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66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世磊,男,1978年4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2008年11月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5年12月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世磊在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01号平房5号内,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后被抓获。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世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磊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世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世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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