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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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世磊,男,1978年4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2008年11月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5年12月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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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世磊在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01号平房5号内,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后被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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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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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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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王世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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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磊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世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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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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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世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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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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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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