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09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252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都,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银建,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宇航,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都及其辩护人林银建、王宇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都在青岛市李沧区富尔玛家居广场,因家庭纠纷与妻子杨某发生争执。期间,吕某都持棍棒多次击打杨某和在场的王某1、王某2,致三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1之左侧尺骨骨折、左手第4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杨某之右手掌皮肤挫伤、右胸左前臂及右大腿皮肤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王某2之后枕部压痛,并出现头痛、头晕等神经症状,若经调查案发当时其头面部确有钝性外伤史,且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属实,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表示认罪。
被告人吕某都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因家庭纠纷引起,如实供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都与被害人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合,2017年3月份,被害人杨某带着其与被告人吕某都所生之子吕某离开北京至青岛生活。2017年7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都至青岛市李沧区富尔玛家居广场,欲将吕某强行带走而与杨某发生争执。期间,吕某都持棍棒多次击打杨某及进行劝阻的王某1(系杨某母亲)、王某2(系杨某小姨),致三人受伤。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王某1之左侧尺骨骨折、左手第4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杨某之右手掌皮肤挫伤、右胸左前臂及右大腿皮肤挫伤,其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王某2之后枕部压痛,并出现头痛、头晕等神经症状,若经调查案发当时其头面部确有钝性外伤史,且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属实,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都与被害人王某1、王某2、杨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吕某都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王某1、王某2、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5万元(已履行),被害人王某1、王某2、杨某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吕某都谅解。
再查明,本院庭前委托被告人居住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司法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结论是同意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及费用清单,王某1、王某2、杨某病历,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1、王某2、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都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吕某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并交付相关社区进行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建义
人民陪审员  易小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松建
书记员郭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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