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1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168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1688号
原告:马青,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白云,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海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敏,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
市李沧区四流中路221号360户。
原告马青与被告张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书尧适用普通程序、与人民陪审员徐振玲、人民陪审员张丽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原、被告双方商定,被告帮助原告办理贷款业务,原告须向被告支付中介费用5万元。后双方补充约定,原告先行向被告支付2万元,若被告不能帮助原告办理贷款的,被告需退还原告该费用。原告于2018年9月1日向被告支付2万元中介费用。双方于2018年9月3日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一份,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书面确认。后被告以各种原因拒绝帮助原告办理贷款,且拒不返还原告2万元中介费。因此,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原告通过其父亲马夫良的微信账号向被告微信账号转账2万元。2018年9月3日,原告(借款人)与被告(××)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一、经××介绍,借款人向贷款机构申请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借款合同为准。二、为奖励××的服务,借款人决定向××一次性按借款金额的5万元支付中介费,该中介费为税后费用,不需××提供发票或收据。三、违约责任:违约方须赔偿其他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对方按应付中介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四、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且贷款人借款到位后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补充条款:借款人以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为定金,此定金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不能帮助借款人贷款定金全部退回,剩余叁万元在借款人贷款放款时付清。后被告未帮助原告办理贷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中介费。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未为原告贷款提供帮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要求返还支付的2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青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书尧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徐振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綦 辉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