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4158号
原告:卓建国,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即墨市新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悦物流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汽车产业园新城烟青一级路以西、解放一路以南(金海超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94406619R
法定代表人:曹家瑞,总经理。
原告卓建国与被告新悦物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悦物流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9日8时许,原告驾驶被告的鲁B×××××号车在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与苏学辉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经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为处理该事故,原告垫付了苏学辉的车辆修理费用4300元。原告驾驶的车辆投保了相应的保险,被告在理赔后也没有向原告返还上述费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被告新悦物流悦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发票、苏学辉出具的收款条以及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和保险信息、保险赔偿款的支付信息等在案佐证。
被告新悦物流悦公司的肇事车在鑫安汽车保险股份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于2018年8月21日将交强险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款支付给被告新悦物流悦公司。
另查明原告卓建国系个人承揽送车任务的司机,为被告送车,并非被告的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卓建国驾驶车辆与苏学辉驾驶的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卓建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对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苏学辉的车辆受损后,车辆进行了维修,原告支付了维修费4300元。苏学辉的车损维修费得到赔偿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条及维修费发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法取得了向被告新悦物流悦公司追偿的权利,被告新悦物流公司取得的本次事故赔偿款2000元应返还原告卓建国,卓建国未经新悦物流公司认可多支付给苏学辉的2300元应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即墨市新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返还原告的2000元保险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胶州市广州路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55号账户中。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建国负担12元、被告即墨市新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元。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胶州市广州路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55号账户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范延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