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3624号
原告:姜灵芝,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韩亮先,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原告姜灵芝与被告韩亮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灵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亮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灵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韩亮先支付姜灵芝欠款148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韩亮先承担。事实和理由:韩亮先通过姜灵芝发送快递,后经双方结算,韩亮先尚欠姜灵芝快递费14829元未付,姜灵芝诉讼来院。
韩亮先未到庭无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姜灵芝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韩亮先通过姜灵芝处发送快递,后经结算,尚欠20829元快递费未付,2018年3月26日,孙峰(姜灵芝称孙峰系韩亮先的妻子)向姜灵芝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快递费20829元2018.3.26孙峰185××××5821”,韩亮先又在欠条中添加“(人民币贰万捌佰贰拾玖元整)2018年6月底结人民币伍仟元整2018年7月底结清余款韩亮先”等内容,欠条出具后,韩亮先仅偿还了姜灵芝6000元,目前尚欠14829元未还。
本院认为,姜灵芝为韩亮先发送快递,韩亮先签字确认欠款1482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故姜灵芝要求韩亮先支付快递费148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韩亮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韩亮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姜灵芝欠款148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韩亮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国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