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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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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男,1996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暂住青岛市城阳区御景尚都。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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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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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1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城中城公寓的优客超市门口处,向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3月5日被抓获到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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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贩卖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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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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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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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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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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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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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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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姜 冰
二0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 丽 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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