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04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31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系青岛卓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崂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363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本市崂山区香港东路东向西行驶至上实海上海小区南门西侧50米处,适有刘磊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香港东路同向行驶至此,两车刮碰,致两车损坏。经刘磊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8月3日主动到案。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磊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刘磊人民币40 032元,并已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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