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与青岛伯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0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742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7429号
原告:李超,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波,山东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瑶,山东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伯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大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超与被告青岛伯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乐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波,被告伯乐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伯乐居公司支付李超修复费用19383.89元及违约金(以17.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伯乐居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李超与伯乐居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装修合同,约定伯乐居公司包工包料对李超所有的青岛户进行装修,工程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李超依约支付了装修款总计16.8万元,但是伯乐居公司严重违约,工期拖延至今没有完工,装修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尤其是其负责施工的二层露天平台严重渗水,将房屋一层的墙壁、屋顶破坏,地板也被损坏。李超就施工质量问题多次要求伯乐居公司整改,但是伯乐居公司拒绝返工。据此,李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伯乐居公司辩称:一、针对修复费用,伯乐居公司不予认可。修复费用包括室内的修复,室内的损失是由于二层平台严重渗水,将房屋墙壁、顶棚、地板均损坏,这一原因在李超所提交的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阐述。该案中二层的平台系违章建筑,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李超所请求的修复费用不应由伯乐居公司承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在建设二层平台时,合同并没有约定做防水处理。在第一份鉴定意见书的第二项鉴定意见,表明该平台没有与落地窗平行,故存在渗漏,根据第三项,顶板的西侧也存在渗漏的痕迹,这些渗漏皆与二层平台建设与防水存在关系,若没有违章建设二层平台,也就不存在渗漏问题与后面室内各种损害问题。二、针对违约金,伯乐居公司不予认可。伯乐居公司未构成违约,李超拖欠尾款0.8万元,李超在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伯乐居公司保留追讨尾款与违约金的权利。本案中,合同履行期限为2016年7月21日,李超于2016年7月30日才支付二期工程款,中期工程款在双方的合同第六条7.5项中有明确约定,以及合同第11条违约责任11.4中,李超在工程期内有违约行为。并且,李超在未装修完的情况下,未经伯乐居公司同意提前入住该房屋,在合同第九条9.2中有明确约定。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李超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同书,拟证明双方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青岛市家具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工程期限、工程造价、违约责任等事宜,伯乐居公司未按期完工,应当按照合同11.6条之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收款收据,拟证明李超已支付工程款16.7万元,剩余0.8万元未支付,由于伯乐居公司严重违约,该0.8万元依据合同10.5条之约定,李超无需再支付。3、照片,拟证明伯乐居公司所施工的平台防水不合格导致屋内墙壁、顶棚被雨水渗漏,地板损坏、裂缝以及过门石未封边等31处质量问题。4、录音,拟证明伯乐居公司明确表示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再整改。
伯乐居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对合同书的真实性无异议。2、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李超累计付款16.7万元,尚欠0.8万元未付。3、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伯乐居公司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4、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力不予认可。(1)、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未约定露台防水工程,后期因露台渗漏,双方协商追加防水项目:露台东侧为伯乐居公司做防水,西侧及东侧立墙由李超自己找其他施工队施工做防水,漏水部位在其他施工队的施工范围内;(2)、在协商过程中,因窗户和门位置处在最低点,为防止渗漏,伯乐居公司提出更换门窗的建议,但是李超拒绝;(3)、录音中,李超一直在撒谎,用诱导性的词语误导伯乐居公司。
伯乐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公众投诉转办件、关于公众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拟证明案涉漏水露台属于违建建筑。2、水费收据,拟证明李超于2016年7月26日已入住房屋。3、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伯乐居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8月2日向李超催要中期工程款与尾款,李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属于单方违约,并造成工程延期。上述1、2项证据,系伯乐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本院签发的调查令,而向有关单位调取。
李超的质证意见为:1、对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真实,物业公司无权认定装饰装修是否属于违章建筑。2、对水费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李超交纳水费是为装修之需要,不能证明李超实际入住。3、对公众投诉转办件、关于公众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举报系伯乐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的恶意举报,最终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没有认定该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该露台本身系伯乐居公司设计并建造。4、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双方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并不明确,伯乐居公司并未向李超主张过所谓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交工的原因是因为伯乐居公司拒绝承认所装修的露台漏水,因此拒绝完工。
本案诉前调解阶段,根据李超的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二楼平台渗水原因、部位及所需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并且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另外对涉案工程损坏拆除、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并且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李超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伯乐居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其他同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6年5月31日,李超作为甲方、伯乐居公司作为乙方,经协商签订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承包甲方位于青岛小镇209-7-301房屋装修工程;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工程总造价为17.5万元。二、2.1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乙方照图施工。五、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有关方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七、7.5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7.6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八、工程质量按《青岛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九、9.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5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前,甲方不得入住,否则视同承认验收合格。十、10.2合同生效后,甲方第一次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30%,¥52500元;第二次于水泥结构、水电、木工、瓦工结束后付30%,¥52500元;第三次于上油工后,上主材前付30%,¥62000元;第四次于全部上完后付10%,¥8000元。十一、11.4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次、第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程总造价的0.5‰。11.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程总造价的0.5‰。合同附件“工程预算明细表”载明的装修包括一楼客厅、餐厅、走廊、卧室、厨房、卫生间等,二楼过廊、楼梯口、主卧室、次卧室、卫生间、洗衣房、后阳台、南阳台等。其中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的防水项目在“工程用料及工艺说明”一栏记载为“东方雨虹防水灰浆涂刷两遍,墙面300高做防水,……闭水实验24小时不渗漏,进行下一工序”。二楼后阳台、南阳台装修项目为贴地砖、碰尖、地面填缝处理,未设置防水项目。地面填缝处理项目在“工程用料及工艺说明”一栏记载为“填缝处理,含填缝剂(东方雨虹填缝剂)”。
2016年7月30日、8月2日,伯乐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大川的妻子通过微信催促李超支付中期款。2016年8月4日,李超付工程款11.6万元,伯乐居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据载明尾款欠0.8万元,全部完工交付。
2017年7月7日,李超与伯乐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郑大川通电话,就漏水问题向郑大川进行交涉,主要内容为:李超告知郑大川二层平台又漏雨了,要求郑大川维修,郑大川表示既然已经起诉就按法律程序进行检测,查清责任方后由责任方处置。李超称二层平台是伯乐居公司搭建,防水是伯乐居公司做的,伯乐居公司应该负责修缮;郑大川回应称防水工作是李超因报价高了自己找东方雨虹做的。李超又称是经郑大川的推荐找东方雨虹做了露台出门一块防水;郑大川又回应称那不是伯乐居公司的活,钱并未支付给伯乐居公司,伯乐居公司亦未赚钱,因此伯乐居公司不负有责任。李超称一面墙漏雨是在伯乐居公司所做的防水一边;郑大川回应称,漏点很多,因无法实验无法确定,只要一点漏,都会漏雨,上次维修的时候已经提醒李超需要更换二层平台的窗户,因为窗户的位置比地面低会百分百漏水,窗户更换后再维修,但李超不愿出钱。李超则质问为什么不把露台做低,能不能确定就是窗户边漏水;郑大川回应称,因要连接楼板,落低后会形成错层,窗户边只是一个漏点,因为还有部分防水是李超自己做的,不敢保证还有无其他漏点。
李超提交的照片显示装修存在窗户、过门石未封边,踢脚线掉落、鼓包,楼梯与墙面连接未封口等问题,以及雨水渗漏导致的室内情况。该照片还显示涉案房屋内有生活物品,已居住使用。
涉案房屋所处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该分公司曾向李超下达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认为李超三层南阳台、四层北阳台包封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要求李超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否则依法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经举报人电话投诉,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灵山卫中队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万科青岛小镇209-7-301户将3楼露台用钢筋混凝土进行封闭,形成一个封闭房屋。
李超分别于2016年6月3日、2017年3月10日、2017年7月26日、2017年9月14日充值水费100元、200元、200元、200元。
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二楼平台渗水原因、部位及所需修复方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经现场勘查,涉案房屋客厅东墙及顶板存在渗漏痕迹,顶板、石膏线及腻子存在脱落现象;东墙自顶棚向下约800㎜高度存在渗漏痕迹;西北侧顶棚存在渗漏痕迹;渗漏部位顶板上侧屋面已经黏贴防水层,并施工瓷砖等(据鉴定申请人口述在屋面大概排水管道以东为伯乐居公司施工,以西为自己支付施工工人劳务费施工;屋面防水为整体式);东墙外侧与室内对应顶板向下800㎜渗漏位置,存在维修痕迹。鉴定意见为:二楼平台渗水的原因、部位(二层平台渗水伯乐居公司做了大部分,具体界限鉴定时请注意):1)东墙自顶板向下约800㎜位置墙体渗漏,与墙体东侧防水存在问题有关(据鉴定申请人讲已修复,且存在维修痕迹);2)由于该房间为后接工程,平台东北角防水上返高度较小,且没有与落地窗持平,故顶板东侧存在渗漏痕迹,与平台屋面东北部防水存在问题有关(顶板东侧、西侧均存在渗漏,中间部位没有渗漏痕迹;同时屋面为现浇板。);3)顶板西侧存在渗漏痕迹,与平台东、西两侧防水施工可能均存在关系。处理建议:1)顶板自上向下800㎜东侧墙体渗漏处理建议:将该部位墙体东侧重新做防水处理(据鉴定申请人讲已经修复。)。2)将平台(整个平台)现有防水层以上及防水层(含防水层下的水泥砂浆找平层)均清理干净,抹20mm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层,做4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层(防水层除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外,防水层四周应上返不小于200mm。),做25厚1:2.5水泥砂浆保护层;按现状恢复平台装修。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进行。3)将存在渗漏痕迹的顶棚及墙面腻子清理干净并重新刮腻子,将该部位及相关部位重新粉刷乳胶漆。李超为该项鉴定支付鉴定费10000元。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损坏拆除、修复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显示:1、对装修房屋的房间内的过门石封边、一楼厨房、二楼浴室的窗户封边、楼梯右侧与墙面对接处封边、二楼楼梯与地板间封边、二楼侧卧室外阳光地面等处封边的装修费用造价鉴定为562.48元;一楼、二楼地板更换、室内踢脚线安装、楼梯墙侧面重新粉刷等工程项目所需费用造价鉴定为9611.32元。2、对二楼平台的修复费用造价鉴定为6895.95元。3.对因平台渗水损坏的一楼卧室及部分墙面、二楼卧室、走廊内墙面底边、电视墙、入室门四周隙缝等处的修复费用造价鉴定为2314.14元。上述造价鉴定合计19383.89元。李超为该项鉴定支出鉴定费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伯乐居公司应否承担李超所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二、伯乐居公司应否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应当承担修复费用的数额。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李超与伯乐居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但是合同7.5条同时约定“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而李超于2016年8月4日支付中期款11.6万元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并且从2017年7月7日李超与伯乐居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郑大川通电话反映的伯乐居公司曾经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缮的事实来看,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已经双方合意废除,并且双方未重新约定完工日期。因此,李超按照合同11.6条“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程总造价的0.5‰”之约定,要求伯乐居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以17.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从现场勘验以及鉴定意见书来看,本案所需修复包含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过门石封边、一楼厨房、二楼浴室的窗户封边、楼梯右侧与墙面对接处封边、二楼楼梯与地板间封边、二楼侧卧室外阳光地面等处封边,装修费用造价鉴定为562.48元。第二部分为因二层平台漏水需要修复部分,包括:1、一楼、二楼地板更换、室内踢脚线安装、楼梯墙侧面重新粉刷等工程项目所需费用,造价鉴定为9611.32元;2、对二楼平台的修复费用,造价鉴定为6895.95元;3、对因平台渗水损坏的一楼卧室及部分墙面、二楼卧室、走廊内墙面底边、电视墙、入室门四周隙缝等处的修复费用,造价鉴定为2314.14元。第二部分合计18821.41元。上述第一部分为装修质量问题,修复费用562.48元依法应当由伯乐居公司予以承担。上述第二部分为二层平台防水质量问题所引起,该二层平台的防水工程,部分由伯乐居公司施工,其他部分由李超自行联系案外人施工,从鉴定意见书来看,并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漏水与该两部分防水工程施工可能均存在关系,而李超、伯乐居公司对于各自施工部位、面积、界限划分并不明确,本院无法查清漏水具体为哪方防水施工责任,亦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以双方平均承担责任为宜。由此,伯乐居公司应当承担上述第二部分修复费用的50%,即9410.71元。综上,伯乐居公司应当支付李超修复费用9973.19元,对于李超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此外,李超为本案鉴定所支出鉴定费11000元,根据伯乐居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伯乐居公司应当承担5660元(11000元X9973.19元/19383.8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伯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超修复费用9973.19元;
二、青岛伯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超鉴定费5660元;
三、驳回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李超负担235元,青岛伯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坤华
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
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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