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0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007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00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
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单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6日22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铃木轻骑摩托车沿黄岛区东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岛区云龙港湾附近时,与豆志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豆志强报警。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李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明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吹气式酒精检测单、被告人血样提取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事故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事故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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