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余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7-01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400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40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世余,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2011年1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世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于 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柳忠晓
书 记 员  姜博文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4月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世余饮酒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BXXXX号轿车,在青岛市城阳区沿景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裕亭路路口南侧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被告人王世余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mg/100ml。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王世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世余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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