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7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即墨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号。201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
|
指控事实 |
2019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盗窃被害人冯某VIVOX9手机一部,销赃后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01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武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盗窃罗某某小米4X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67元。 2019年3月28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被害人孙xx住处,盗窃孙xx华为V10手机一部,军绿色杰克琼斯牌夹克一件,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 263元。 另查明,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被抓获。案发后,所盗小米4X手机一部、华为V10手机一部及杰克琼斯牌夹克一件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
|
|
指控罪名 |
盗窃 |
|
|
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 |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武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武某某多次盗窃,且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
|
|
法律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
|
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武某某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600元。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韩 爽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