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欣与孙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628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628号
原告:谭欣,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孙建,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谭欣与被告孙建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欣和被告孙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屋顶、吊顶等因楼上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7209.2元,修缮房屋误工费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财产损失鉴定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房屋因2018年5月15日晚下雨,楼上排水管的水进入其家中,导致被告家阳台因漏水管进水被淹。由于被告家里无人居住疏于管理维护,导致房间全部进水。5月16日凌晨2点原告在家中睡觉被屋顶漏水淋醒,起床后发现所有天花板均出现漏水、滴水的状况。原告上楼找被告,敲门后无人开门,原告又找了物业值班人员上门查看,给被告夫妇打电话均无人接听。直到早上7点钟才联系上被告妻子,被告妻子通知其公婆到场,开门后发现被告家中每个房间全部进水,积水顺着门缝流出从六楼顺着楼梯一直流到一楼。此次被告家积水导致原告家屋顶漏水严重,事后经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
孙建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家里漏进去的水是从公用管道返到被告家里去的,并不是被告家的水,公用管道的管理者是物业和所有的用户,原告应该起诉物业而不应该起诉被告。被告家中被淹,所以被告也是受害方。另外,管道返水原告应该找出是哪的问题,是管道问题还是物业管理的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谭欣系山水新城二期68号楼1单元502住户,孙建系山水新城二期68号楼1单元602住户,二人系上下楼邻居。原告称2018年5月15日下雨,16日凌晨发现楼上漏水,后发现楼上排水管的水进入孙建家中,由于孙建家中长时间没人居住,导致水渗漏到谭欣家中。被告孙建自述水是从公共管道漏进自己家中,孙建称自己房屋自2015年10月到2018年8、9月一直闲置,之后将房屋出租出去。
在本院(2018)鲁0211民8785号案件中,原告申请对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委托青岛中盛联盟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总损失为7209.20元,谭欣支出评估费3000元。谭欣另主张误工费1000元,但认可尚未发生。谭欣还主张本院(2018)鲁0211民8785号案件中还支付案件受理费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孙建作为山水新城二期68号楼1单元602住户,对房屋具有管理义务,因孙建长期不在该房屋居住,缺乏管理,导致排水管中雨水进入家中后渗漏到楼下谭欣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对于屋内损失,庭审中对评估报告双方进行了质证,其中浴霸损失,原告自认只是灯泡受损,故本院根据市场行情,酌定损失为50元,其他损失数额同评估报告评估数额,故损失本院确定为7109.2元,加上评估费3000元,总计10109.2元,均应由孙建赔偿给谭欣。对于谭欣1000元误工费的诉求,因该损失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谭欣主张的(2018)鲁0211民8785号案件受理费500元,经查该案谭欣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该诉讼费并非必然损失,对于谭欣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谭欣财产损失、鉴定费共计10109.2元;
二、驳回谭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元,由被告孙建负担53元,谭欣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  杜可钦
人民陪审员  左耀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雅伟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