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鑫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青岛耀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28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2503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2503号
原告:青岛三鑫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2号楼410户。注册号:370213230149033。
法定代表人:丁原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婷,女,汉族,1995年3月24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耀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以东308国道(城阳段)3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730809。
法定代表人:王守徐。
原告青岛三鑫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耀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三鑫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耀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8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活动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在2018年1月6日为被告在青岛涵碧楼酒店策划、组织、实施“广汽传祺GM8青岛上市会”上市宣传活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次活动费用83333元,于活动前3天向原告支付50000元预付款,剩余33333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但该8333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青岛耀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青岛耀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青岛三鑫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耀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活动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在2018年1月6日为被告在青岛涵碧楼酒店策划、组织、实施“广汽传祺GM8青岛上市会”上市活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次活动费用83333元,于活动前3天向原告支付50000元预付款,剩余33333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依约举办上述活动后,该83333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欠原告服务费用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活动协议书》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现依据该合同主张被告支付活动费用8333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青岛耀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耀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三鑫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费用8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隋立军
审判员  陶志胜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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