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2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42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427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云峰街市,原平度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力军、庞瑜,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辩护人张力军、庞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6月,青岛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平度市西外环绿化工程期间,被告人郭某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与当地村民的施工纠纷问题,收受青岛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所送的现金2万元;2010年6月,宋某为感谢郭某以及保持好关系,又送给其现金2万元;2010年9月,郭某帮助宋某承揽平度市“上海花园”房地产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并先后于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分别收受其现金160万元、100万元;2014年上半年,郭某为宋某承揽“南水北调”东线平度市配套水利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5年春节收受其现金60万元;2015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的共7个节日,宋某为感谢郭某此前的连续帮助以及保持好关系,每个节日送给郭某10万元现金,共70万元。以上郭某收受宋某贿赂累计394万元。
2.青岛良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1为与郭某保持好关系,以及感谢郭某为其变更土地性质后开发建设“新城家园”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于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2008年春天送给郭某10万元、10万元、20万元银行卡各一张;2010年春天,郭某受李某1请托,为青岛同和空调设备公司工业土地变更为房地产用地提供帮助,收受李某1所送17万元银行卡一张;2013年4月,郭某经向李某1打招呼,其本人及其亲属以0.3万元/平方米的低价,在“新城家园”房地产项目购买房产三套。经青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某及其亲属购买上述房产低于市场价总计46.178万元;2013年上半年,郭某为李某1“同和老街”文化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5年底收受其金额30万元银行卡一张。以上郭某收受李某1贿赂累计133.178万元。
3.2009年下半年,郭某帮助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协调青岛良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平度市“新城家园”房地产项目,并于2010年春节收受其美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6.8261万元);2012年,郭某帮助郭某1承揽了平度市“翰林府邸”建设项目,并于2013年春节收受其美金3万元(折合人民币18.8067万元);郭某1为感谢郭某以及保持好与郭某的关系,先后于2014年春节、2017年8月送给郭某现金5万元、30万元;2018年10月,郭某帮助郭某1协调解决“翰林府邸”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审批事宜,并收受其现金10万元。以上郭某收受郭某1贿赂累计45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
4.2010年5月,郭某许诺帮助青岛宸鹏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某变更平度贸易批发市场土地规划,并收受万某所送10万元银行卡一张;2016年9月,郭某通过协调国土部门帮助青岛宸鹏工贸公司解决厂房未批先建问题,并收受万某现金10万元;万某为表示感谢以及与郭某保持好关系,于2010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共17个节日,每个节日均送给郭某现金1万元,共17万元。以上郭某收受万某贿赂累计37万元。
5.2007年3月,郭某通过崂山区“书香门第”项目承建方、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董事长肖某,以总价127.97367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项目12号楼3单元302户(建筑面积147.13平方米)房产一套。郭某家庭仅支付购房款中的80万元,余款47.973674万元由肖某支付。2008年,受肖某请托,郭某帮助其以“村村通道路”工程名义审批了肖某个人承包山地的道路硬化项目。以上郭某收受肖某贿赂47.973674万元。
6.2017年初,郭某接受青岛千峰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3的请托,为加快推进该公司承建的平度市“七色山矿坑花园”项目的招拍挂程序和征地工作提供帮助,并先后于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分别收受张某3现金各2万元;2018年中秋节收受张某3所送0.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31687万元)。以上郭某收受张某3贿赂累计6万元人民币、0.3万欧元。
7.2012年7月,郭某接受青岛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请托,帮助赖某通过北方国贸集团拆借资金,并收受其现金7万元;赖某为表示感谢以及保持好与郭某的关系,先后于2013年中秋节、2018年中秋节送给郭某现金4万元、2万元;2014年上半年,郭某许诺帮助赖某拆借资金,并收受其现金15万元。以上郭某收受赖某贿赂累计28万元。
8.2010年,青岛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平度市厦门路99号地块,并于当年底开始建设“星光华府”项目。受该公司董事长韩某请托,郭某为加快推进该项目进度提供帮助。2013年11月项目竣工后,郭某向韩某打招呼以8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星光华府”24号楼1单元1层101户商铺(建筑面积165.6平方米)。经青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某购买该商铺时的市场价为148.14万元。郭某少交房款67.14万元。以上郭某收受韩某贿赂67.14万元。
9.2013年下半年,郭某接受平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1请托,向平度市公安局局长汤某1打招呼,帮助孙某1获批汽车检测线项目,并于2014年5月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20万元;孙某1为表示感谢以及与郭某保持好关系,先后于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送给郭某现金1万元、2万元。以上郭某收受孙某1贿赂累计23万元。
10、2010年,郭某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上海沪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平度“上海花园”项目,并受该公司董事长沈某1请托帮助该公司推荐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2018年3月,沈某1为表示感谢,送给郭某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7.9059万元)。
11、2017年年底,郭某接受青岛茶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某1的请托,许诺为该公司经营的民宿旅游项目招商提供帮助,2018年10月,崔某1为表示感谢送给郭某价值5.59万元金条一根。
12、2006年,郭某接受北方国贸集团董事长李某2的请托,为北方国贸集团在平度市开发建设的城市综合体项目提供帮助,并于当年9月收受李某2所送40万元银行卡一张。
综上,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826.881674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1.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总计862.73724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郭某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予减轻或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减轻或从轻处罚;第三、房产价格认定结论认定价格过高,不应采信。第四、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全部退赃,当庭认罪,系初犯等。
经审理查明:1.2008年6月左右,青岛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平度市西外环绿化工程期间等,被告人郭某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与当地村民的施工纠纷问题,收受青岛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0年左右,宋某为感谢郭某以及保持好关系,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0年9月,郭某帮助宋某承揽平度市“上海花园”房地产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并先后于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分别收受其现金人民币16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郭某为宋某承揽水利工程提供帮助,并于2015年春节收受其现金人民币60万元;2015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的共7个节日,宋某为感谢郭某此前的连续帮助以及保持好关系,每个节日送给郭某人民币10万元现金,共计人民币70万元。以上郭某收受宋某贿赂累计人民币39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工程规划的批复、施工协议等一宗,证实涉案公司在平度的工程承揽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某先后收受宋某贿赂款394万元的事实。
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宋某为感谢郭某在工程方面的帮助等,拿钱给郭某送礼的情况。
证人林某、沈某1证言,证实承揽工程等事实。
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郭某向其推荐,曾介绍宋某欲承揽工程项目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其帮助青岛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决与当地农民的施工纠纷问题;帮助宋某承揽平度市“上海花园”房地产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帮助宋某承揽“南水北调”东线平度市配套水利工程,先后收受宋某贿赂394万元的事实。
2.青岛良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1为与郭某保持好关系,以及感谢郭某在房地产项目等项目提供的帮助,先后于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2008年春天送给郭某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银行卡各一张;2010年春天,收受李某1所送人民币17万元银行卡一张;2013年4月,郭某经向李某1打招呼,其本人及其亲属以0.3万元/平方米的低价,在“新城家园”房地产项目购买房产三套。经青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某及其亲属购买上述房产低于市场价总计人民币46.178万元;2013年上半年,郭某为李某1“同和老街”文化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5年底收受其金额人民币30万元银行卡一张。以上郭某收受李某1贿赂累计人民币133.17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一宗,证实涉案土地项目、借款等事项。
(2)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以及凭证一宗,证实郭某受贿的事实。
(3)房产登记信息、房产价格认定资料,证实在郭某的帮助下其与亲属购买楼房的购买价和鉴定房价之间的差额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郭某在青岛同和空调设备公司的工业用地变更土地性质为房地产用地、“同和老街”文化项目建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1贿赂87万元;2013年4月,郭某与其姐姐郭某3、弟弟郭某4以低于市场价46.17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新城家园”三套住房的事实。
(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郭某、李某1相识的事实。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丈夫王某将农业银行窦某名下的钱款取走的事实。
(4)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6年,其通过郭某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
(5)证人窦某证言,证实先后给李某1办理银行卡的事实。
(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3年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30万银行卡交给窦某的事实。
(7)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郭某安排刘某1与李某1签订同里老街租赁合同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证实李某1让其协调土地性质变更事宜,先后于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2008年春天送给郭某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10年春天,李某1联系其变更青岛同和空调设备公司的工业土地性质,郭某同意帮忙,后该土地开发成房地产项目。事后李某1给其一个信封,里面共计17万元。其在“同和老街”文化项目建设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底,李某1送给其30万元银行卡。2013年4月,郭某给李某1打招呼,后郭某与其姐姐郭某3、弟弟郭某4购买了“新城家园”三套住房的事实。
3.青岛金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1为了配套设施审批等事宜贿赂郭某,2010年春节,郭某收受郭某1美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6.8261万元);2013年春节,收受其美金3万元(折合人民币18.8067万元);2014年春节、2017年8月郭某1送给郭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30万元;2018年,郭某收受郭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郭某收受郭某1贿赂累计45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一份,证实工程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郭某收受郭某1贿赂人民币45万元、美金4万元的事实。
(2)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2018年10月郭某打招呼让其给郭某1基础配套方面支持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郭某1为了与郭某保持良好关系,同时联系郭某处理配套商业项目审批等事宜,郭某1贿赂郭某共计人民币45万元、美金4万元的事实。
4、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郭某利用职务便利,许诺帮助青岛宸鹏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某变更土地规划、办证等,先后收受万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多次过节费共计人民币1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凭证等一宗,证实涉案账户转账等。
(2)土地档案资料一宗,证实土地审批的相关手续。
(3)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书、罚没收入等一宗,证实涉案土地未经批准建设厂房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万某证言,证实其贿赂郭某钱款的情况。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郭某给其丈夫王某一张10万元银行卡的事实。
(3)证人苏某证言,证实其系青岛宸鹏工贸有限公司出纳,2010年5月万某安排其办理一张农商银行10万元银行卡,用其自己账户转到李海妮农商银行卡10万元,并将此卡交给万某;2017年其将10万元现金交给万某。
(4)证人石某证言,证实郭某因青岛宸鹏工贸有限公司土地手续的事宜,给其打过招呼。
(5)证人邓某证言,证实郭某电话安排其为万某土地相关手续办理提供支持。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万某为了修改土地性质、维护与郭某的良好关系、补齐建设厂房手续等,先后送给其37万元。
5.2007年3月,被告人郭某通过崂山区“书香门第”项目承建方、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以总价人民币127.97367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项目12号楼3单元302户(建筑面积147.13平方米)房产一套。郭某家庭仅支付购房款中的人民币80万元,余款人民币47.973674万元由肖某支付,即郭某收受肖某贿赂人民币47.973674万元。肖某请托郭某以“村村通道路”名义进行承包土地的道路硬化项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商品房购买合同、发票、补充合同、登记申请书、银行票据等,证实涉案房产的情况。
(2)承包合同、公路建设实施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付款凭证等,证实肖某承包荒山、道路建设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证言,郭某购买崂山区“书香门第”12号楼3单元302户(建筑面积147.13平方米)房产(在其母亲杨莲荣名下),郭某支付房款80万,肖某支付房屋尾款47.973674万元的事实。
(2)证人范某证言,其在肖某安排下,用银行卡、现金方式缴纳购房款。
(3)证人刘某2、张某2证言,证实郭某帮助肖某实施承包土地修路的事实。
(4)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其购买涉案房产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肖某是为了能在平度发展项目时得到郭某的帮助等,借郭某2007年购买书香门第小区房屋时,由肖某支付人民币47万余元。
6、2017年初,郭某接受青岛千峰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3的请托,为加快推进该公司承建的平度市“七色山矿坑花园”项目的招拍挂程序和征地工作提供帮助,并先后于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和2018年春节,分别收受张某3人民币各2万元;2018年中秋节收受张某3所送0.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37177万元)。以上郭某收受张某3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0.3万欧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汇率说明一份,证实外币价格等。
(2)情况说明、发票等一宗,证实涉案公司送给郭某钱款的事实。
(3)青岛七色山矿坑花园小镇旅游项目的相关资料投资协议书、会议纪要、汇报材料一宗,证实七色山矿坑花园项目推进的相关手续。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郭某帮助推进“七色山矿坑花园”的项目工作,收受张某3贿赂6万元、0.3欧元的事实。
(2)证人谢某、邓某证言,证实郭某协调过“七色山矿坑花园”项目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其收受张某36万元人民币,0.3万欧元,期间帮助张某3项目土地征地、土地招拍挂等事宜。
7.郭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赖某请托后承诺帮助赖某融资,2013年左右郭某收受赖某人民币7万元;赖某为表示感谢以及保持好与郭某的关系,先后于2013年中秋节、2018年中秋节送给郭某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2万元;2014年上半年,郭某许诺帮助赖某拆借资金,收受其人民币15万元。以上郭某收受赖某贿赂累计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借款协议一份,证实了青岛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某向李某2借款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赖某证言,证实郭某帮助赖某融资等事宜,收受赖某贿赂28万元。
(2)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郭某帮助赖某向其借款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其帮助赖某拆借资金等事宜,郭某收受赖某贿赂28万元的事实。
8、2010年,青岛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平度市厦门路99号地块,受该公司韩某请托,郭某为加快推进该项目进度提供帮助。2013年,郭某利用职务便利,向韩某打招呼以人民币8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星光华府”商铺一处(24号楼1号1层101)。经青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郭某购买该商铺时的市场价为人民币148.14万元。郭某少交房款67.14万元。以上郭某收受韩某贿赂人民币67.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明细账目、记账联一宗,证实郭某支付房款人民币81万元的事实。
(2)房产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证实了涉案商铺的认定价格为148.14万元的事实。
(3)事件经过证明一份,证实郭某购买、出售商铺等事实。
(4)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证实涉案房产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证言,证实郭某以81万元价格购买“星光华府”商铺的事实。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支付81万元房款购买星光华府商铺的事实。
(3)证人栾某1证言,证实郭某加快推进星光华府项目进度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帮助韩某“星光华府”项目加快进度,并向韩某打招呼以81万元价格购买“星光华府”24号楼1单元1层101户商铺的事实。
9、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接受平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1请托,向平度市公安局局长汤某1打招呼,帮助孙某1获批汽车检测线项目,并于2014年5月收受孙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孙某1为表示感谢以及与郭某保持好关系,先后于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送给郭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以上郭某收受孙某1贿赂累计人民币2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车辆检测的资料一宗,证实汽车检测线项目相关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郭某帮助孙某1获批汽车检测线项目,并收受孙某1贿赂人民币23万元的事实。
(2)证人汤某1证言,证实郭某催促过让其加快办理汽车检测线项目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向汤某1打招呼,帮助孙某1获批汽车检测线项目,并收受孙某1贿赂23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10、被告人郭某受沈某1请托,帮助“上海花园”项目推荐工程施工单位。2018年3月左右,沈某1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郭某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7.722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银行部门出具的欧元兑换价格一份,证实涉案欧元的价格。
(二)证人证言
证人沈某1证言,证实郭某收受沈某1贿赂款1万欧元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被告人郭某帮助上海沪港房地产公司推荐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并收受沈某1贿赂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7.9059万)的事实。
11、被告人郭某接受青岛茶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某1的请托,许诺为该公司资金、旅游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2018年10月,崔某1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郭某价值人民币5.59万元金条一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说明一份,证实郭某收受崔某1一块200克的金条价值55900元的事实。
(2)查询银行通知书、银行流水、业务凭证以及查询资料一宗,证实了崔某1购买金条的银行记录。
(3)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1年至今平度市政协牵头抓旅游工作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1证言,证实郭某许诺为青岛茶山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民宿旅游项目招商提供帮助,并收受崔某1价值5.59万元金条一根的事实。
(2)证人盛某1证言,证实其帮助崔某1购买一块200克金条,成交价值55900元的事实。
(3)证人况枢晓证言,证实其帮忙买了一块200克金条价值55900元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郭某供述,其收受崔某1价值5.59万元金条一根的事实。
12、2006年,被告人郭某接受北方国贸集团董事长李某2的请托,为北方国贸集团在平度市开发建设的城市综合体项目提供帮助,并于当年9月收受李某2所送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并附银行流水明细、取款凭证一宗,证实了孙某2名下农商银行账号的取款明细。
(2)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资料一宗、中共平度市委办公室文件一份附明细,证实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地块的详细批示、以及平度市2007年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具体内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证言,2006年其想对郭某在项目上的帮助表示下感谢,送给郭某40万元钱。
(2)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2006年秋天左右,李某2找孙某2让其办理一张40万元钱的银行卡,其至青岛农商银行办了一张卡交给李某2。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供述,郭某在平度市驻地开发建设北方国贸城市综合体项目工程中,帮助李某2在该项目中的各项工作中加快速度顺利完工,收受李某2贿赂40万元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26.881674万元、4万美元、1.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总计862.6091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向青岛市监察委上交赃款人民币862.737244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将人民币862.737244万元(其中人民币862.609144万元作为赃款,人民币1281元折抵罚金)以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平度市规划局局长张某4涉嫌受贿线索,经监察机关查证属实。
本案事实,有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令、拘留决定书、拘留证等,证实了本案的案发、郭某的到案经过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分工文件、人大代表身份的说明、户籍证明、关于接受郭某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等,证实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履历任职情况及相关职责分工、免职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凭证、施工协议书等一宗,证实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工程情况。
(4)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说明一宗,证实青岛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调取涉案证据的情况。
(5)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等一宗,证实房产(赵连海名下东海东路88号领海公馆1号楼1单元902户)被青岛市监察委员会查封,王某上交郭某受贿案款人民币现金862.737244万元被青岛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6)被告人郭某的亲笔供词、悔过书,证实犯罪事实。
(7)青岛市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张某4立案决定书、张某4留置令、讯问张某4笔录、宋某笔录、宋某自诉材料等,证实调查期间郭某主动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平度市规划局局长张某4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的事实。
(8)涉案汇率说明一份,证实美元、欧元等汇率。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在被留置后,主动如实供述多起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主动如实供述同种罪名其他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全部退赃,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成立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郭某在调查期间主动检举揭发张某4涉嫌受贿的线索,可认定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被查证属实,根据现有揭发的犯罪数额,不可能达到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故被告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系一般立功行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并未主动投案,且根据青岛市监察委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显示,监察机关于2018年4月18日对郭某受贿犯罪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郭某收受肖某人民币47.974万元,同年11月12日对郭某进行立案和留置,2018年11月12日办案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其否认自己涉嫌犯罪,且未向侦查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数日后又如实供述了该笔及其他多笔犯罪事实,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虽然不成立自首,但是被告人郭某主动如实交代同种罪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涉案房产价格认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对该价格不提异议,且辩护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对该意见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罪行,全部退赃,当庭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862.60914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大林
审判员  曹旭晶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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