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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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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李兴瑞,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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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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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2月25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兴瑞醉酒后驾驶鲁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青岛市崂山区李家下庄出发,经胶州湾高速公路,行驶至黄岛东收费站出口处被胶州湾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李兴瑞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2mg/100ml。后被告人李兴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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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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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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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李兴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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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兴瑞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兴瑞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李兴瑞属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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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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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兴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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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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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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