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1273号
原告:济南中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崔寨镇邓官村一区326号。
法定代表人:崔富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济南中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与被告刘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快递寄递服务费合计106194.03元、违约金21238.8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差旅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淘宝网店提供快递寄递服务,双方合作期间累计发货52723件,被告应付原告106194.03元,2018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2018年12月31日前分5个月偿还完毕,否则自愿承担未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付服务费。
被告刘涛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3份证据,分别为证据1对账确认及还款承诺书、证据2律师费发票1份、证据3差旅费发票等相关凭证。被告既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又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证据1、对账确认及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快递费合计106194.03元,被告承诺如未按约付款,按剩余未还款项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原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下方有被告签字及手印,内容涉及本案业务、欠款数额及还款约定,为此,可以确认证据1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故,证据1本院予以采纳。
证据2、律师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证据3、差旅费发票等相关凭证,证明:原告支付住宿费381元、往返机票2次2307元、机票邮寄费20元、机场大巴及出租车费200元、去原告单位取证据路费797元,共计367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票上注明被告案件律师费及数额,机票上注明原告代理人姓名及数额,其他差旅费单据上均注明数额、起点及终点,为此,可以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故,证据2、3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2018年8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对账确认及还款承诺书》,注明:2017年4月30日,原被告建立快递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委托,为被告淘宝店铺提供快递运输服务,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累计发货52723件,快递费合计106194.03元,截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上述费用,被告承诺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在此期间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5个月内偿还完毕,如违反约定,自愿承担剩余未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费1万元。原告委托代理人应诉产生住宿费381元、往返路费(机票、机场大巴及出租车费等)2499元、去原告单位(济南)取证据路费797元,共计3677元。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
本院给原被告多次进行调解,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运送货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运费。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快递寄递服务费106194.03元、违约金21238.81元、律师费1万元、差旅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托运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对账确认及还款承诺书》: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快递费合计106194.03元…被告尚欠原告上述费用,承诺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2万元,5个月内偿还完毕,如违反约定,自愿承担剩余未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本案中,根据上述承诺书,被告欠原告快递费106194.03元。原告称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被告亦未提交其向原告付款的相关证据,且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为此,被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上述诉称,本院予以采信。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承诺书,被告现应支付原告快递费106194.03元。违约金根据承诺书为21238.81元(106194.03元×20%)。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费1万元、律师应诉取证产生差旅费共计3677元,根据承诺书,该律师费、差旅费应由被告负担。故,原告主张差旅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快递费106194.03元;
二、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1238.81元;
三、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四、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差旅费3677元;
五、驳回原告济南中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9元,由原告负担27元,由被告负担3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 岩
人民陪审员 时立群
人民陪审员 徐振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