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617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61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王德安,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德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青岛市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同安三路路口处,适遇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的周琳打开车门站在此处,两轮轻便摩托车前部与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左前门相撞,致两车受损,周琳受伤。报警后,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王德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mg/100ml。后被告人王德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德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德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德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王德安属自首,认罪认罚,并已赔付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德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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