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乔乔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25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速)382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38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乔乔,女,汉族,1990年5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崂山区。
辩护人
情况
王振强,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乔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仲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源冰
书 记 员 江 超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4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孙乔乔醉酒后驾驶鲁B5Z5W0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彩虹桥西侧,撞上前方顺行的周某国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又撞到中心护栏后驶入道路左侧,致两车损、护栏损、周某国伤。经血液检验,在孙乔乔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100ml。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孙乔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周某国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乔乔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孙乔乔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被告人(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本院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乔乔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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