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赵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26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34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赵某龙,男,1988年6月3日出生, 2012年3月31日因吸毒被原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5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认定其吸毒成瘾,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3月15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24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底的一天17时许,历翔鹏(已行政处罚)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龙购买冰毒,二人约在青岛市市北区滨海支路海岸馨园小区11号楼二单元1402户赵某龙住处交易,赵某龙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历翔鹏冰毒一小包,重约1克。

被告人赵某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赵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龙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赵某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龙被民警抓获。同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龙带领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李丞斌抓获。现李丞斌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龙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李丞斌,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强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松建

书 记 员 郭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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