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贞与王京照、王晓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22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3486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3486号
原告:刘美贞,女,193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法展,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京照,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晓,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王晖(王辉),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王京耀,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刘美贞与被告王京照、王晓、王晖、王京耀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法展、被告王京照、王晓、王晖、王京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美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增加给原告的抚养费至每人每月1000元;2、四被告平均分担医疗费6262元及律师费2000元;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2012年,原告诉四被告赡养纠纷,即墨市人民法院对原被告进行调解,调解内容为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50元。至今物价飞涨,原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150元赡养费已经不能维系原告的基本生活。2018年6月,原告脑梗塞花去大额医疗费无力支付,向被告索要医疗费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王京照、王晓、王晖均辩称,要求继续履行(2018)鲁0282民初667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对刘美贞进行轮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1、原告要求的赡养费金额过高,超出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三被告均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身体都有疾病,对于原告的要求赡养费金额无力承担。2、原告与四被告在(2018)鲁0282民初6676号案件中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由四被告对原告进行轮养,三被告一直按照(2018)鲁0282民初6676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不应再变更赡养方式。3、因王京耀曾经殴打过原告,让刘美贞跟随王京耀一同生活三被告不放心。
被告王京耀辩称,同意向原告刘美贞支付赡养费。刘美贞庭前已经明确表示愿意跟着我养,我同意让刘美贞跟着我,另外三被告出一部分赡养费,不够的部分由我填补。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美贞与其丈夫王乾训共生育子女四人,长女王晓、长子王京照、次女王晖、次子王京耀,王乾训于2004年11月9日去世。原告刘美贞与四被告赡养纠纷多次诉来我院。(2012)即民初字第1554号案件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四被告自2012年4月份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50元。(2018)鲁0282民初6676号案件中,原被告再次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四被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对原告进行轮养,四被告轮流到刘美贞住处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古城村289号照顾刘美贞的饮食、起居。对刘美贞实际支出医疗费的每人承担四分之一。现刘美贞认为自身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顾,明确表示不再由四被告轮养,要求四被告每人承担赡养费1000元,自己跟随次子王京耀生活。
另查明,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原告刘美贞因糖尿病、高血压、脑血栓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至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支付挂号费19元及个人自付医疗费4226.78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出院记录、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眼底彩照报告单、OTC检查报告单、住院收费发票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五张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依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原告刘美贞已经年满80周岁,有权利要求子女经济上对其进行供养并提供医疗费用,也有权利选择符合自需求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在自身能力可以承担的情况下尽量满足老年人的要求。原告刘美贞已经明确要求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对于刘美贞的该项要求应予尊重。综合考虑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及各被告承受能力,本院酌情支持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90元。原告刘美贞提交的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费票据及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对原告入院诊疗及花费情况有明确记载,被告王京照、王晓、王晖虽对原告刘美贞就诊及支出医疗费的事实不予认可,但三被告并无证据否定原告上述主张,四被告对原告支出的医疗费应当平均分摊,每人承担医疗费1061.45元【(4226.78+19)÷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律师费缺乏证据支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京照、王晓、王晖、王京耀自2019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刘美贞支付赡养费290元;
二、被告王京照、王晓、王晖、王京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人向原告刘美贞支付医疗费1061.45元;
三、驳回原告刘美贞对被告王京照、王晓、王晖、王京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京照、王晓、王晖、王京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乔婧
书记员徐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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