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与李德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2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3666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3666号
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10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1513x
法定代表人:李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宏,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
被告:李德海,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1号,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代码:91370282863966660T
负责人:初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红,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牛晓光、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宏、被告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德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诉称,2019年1月31日16时40分许,原告方驾驶员刘作宏驾驶鲁U×××××号出租车在即墨区共和路276号与被告李德海驾驶的自己所有的鲁U×××××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本次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德海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原、被告就本次事故损失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营运损失7920元(360元/天x22天)及其他费用880元,共计8800元(7920元+8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德海未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车损已经赔偿完毕,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已经用完了,原告车辆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司不予赔偿,诉讼费等也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16时40分许,被告李德海驾驶鲁U×××××号大型汽车,在青岛市即墨区共和路276号与刘作宏驾驶车牌号为鲁U×××××号出租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案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德海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作宏无责任。
另查明,原告的受损车辆系出租车辆,青岛瑞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鲁U×××××号出租车因事故从2019年1月31日到2月22日维修车辆。另外,原告还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青岛瑞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一份、2019年1月29日至2月28日的详细客次查询一份。
还查明,被告李德海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
上述案件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相关证据等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李德海负事故全部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营运损失为7920元过高,停运时间过长,本院酌情认定其停运维修时间为15天,其每天营运损失为360元,共计5400元(360元/天x15天),由被告李德海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赔偿其他费用88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财险即墨支公司辩称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已赔付了原告的车损,并提交了被保险人李德海签署的保险合同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德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经济损失5400元(直接汇入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在平安银行即墨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1×××08号账户中)。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李德海负担15元,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汇入原告青岛市即墨出租汽车公司在平安银行即墨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1×××08号账户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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