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廷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2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582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58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韩廷军,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6号

指控事实

2019年3月18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韩廷军醉酒后驾驶鲁 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金华支路大沙路路口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经检测,韩廷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后被告人韩廷军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韩廷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廷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廷军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韩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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