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成与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龚玉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2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687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6870号
原告:龚振成,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妮,青岛西海岸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兴。
被告:龚玉信,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赵仁刚,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龚振成与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瓦伦丁公司)、龚玉信、赵仁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振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龚玉信、赵仁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瓦伦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振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机械费及劳务费141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8年7月,龚振成用自己叉车为圣瓦伦丁公司装卸货物,共产生劳务费14110元,龚振成多次主张劳务费未果,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圣瓦伦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答辩。
龚玉信、赵仁刚辩称,对于龚振成陈述的拖欠劳务费数额属实,应当是圣瓦伦丁公司拖欠龚振成劳务费,二被告作为圣瓦伦丁公司员工在欠条上签字予以确认,是职务行为,与个人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8年期间,龚振成为圣瓦伦丁公司提供叉车服务,产生劳务费若干,圣瓦伦丁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2018年7月26日出具欠条各一份,载明“2015-2017机械费13810元”、“叉发电机费用150元、叉电动车费用150元,共计300元”,上述欠条由时任圣瓦伦丁公司员工龚玉信、赵仁刚签字确认。上述费用圣瓦伦丁公司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圣瓦伦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龚振成为圣瓦伦丁公司提供了叉车劳务,且已经完成指定工作,圣瓦伦丁公司时任员工在欠条上对劳务报酬数额签字确认,故圣瓦伦丁公司应支付龚振成劳务报酬共计1411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振成劳务报酬14110元;
驳回原告龚振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元,由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圆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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