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5902号
原告:黄岛区炫彩飞帆广告工作室,住所地:黄岛区。
经营者:赵军,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营鋆,青岛西海岸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胶南市乐家居商店,住所地: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新村。
经营者:毕莉萍,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黄岛区炫彩飞帆广告工作室与被告胶南市乐家居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岛区炫彩飞帆广告工作室的经营者赵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营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胶南市乐家居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岛区炫彩飞帆广告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64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原告为被告加工广告宣传页、KT板、条幅、喷绘布、吊旗、刮奖卡等宣传材料,共计货款16496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
胶南市乐家居商店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收款收据存根六份、付款凭证一份、胶南市乐家居商店出具的转账支票一份(面值10000元),以上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被告加工广告宣传页、KT板、条幅、喷绘布、吊旗、刮奖卡等宣传材料,金额共计16496元,被告曾向原告出具7000元转账支票一张,后因存款不足被银行拒付,被告将支票收回并支付原告欠款1000元。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开具10000元转账支票一张,用途载明货款,但被银行均以存款不足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供货,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496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4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胶南市乐家居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胶南市乐家居商店的经营者毕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岛区炫彩飞帆广告工作室货款15496元。
二、驳回原告黄岛区炫彩飞帆广告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胶南市乐家居商店的经营者毕莉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