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8272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燕,女,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欣桐,女,199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员。
被告:王伟,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科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科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4289.91元、违约金2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胶州湾东路999号万科青岛小镇255-104户房屋。原告是依法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现原告已经依法履行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现被告已拖欠原告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26289.91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违约金的数额由2000元变更为500元。
被告王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万科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青岛小镇二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坐落位置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前湾港东路777号。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但是:1、合同期内,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乙方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2、如合同到期,未出现上述1之情形,则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合同继续有效:A、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B、未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续聘或解聘乙方的决议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双拼别墅5.60元/月·平方米;联排别墅5.60元/月·平方米;叠拼3.99元/月·平方米;……。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业主应自甲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方向业主房屋交付后,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的,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首月10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的物业服务费,在下季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万科物业公司为青岛小镇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2012年12月30日,王伟(乙方、买方)与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卖方)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胶南市前湾港东路777号青岛小镇255栋1单元1层104户房屋,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265.05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1378.69元。合同附件五中包含了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万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上述内容。
2014年6月30日,王伟与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退还王伟房屋差价16158元,故房屋实测面积为263.63平方米。涉案房屋系联排别墅,每月物业服务费1476.33元,截止到2017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王伟已交纳,2017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交纳了807.70元,后未再交纳物业费用,期间经万科物业公司催收仍未交纳。庭审中,万科物业公司将诉讼请求中要求王伟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2000元变更为5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款收据、律师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万科物业公司与青岛小镇小区的建设单位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青岛小镇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万科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王伟作为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万科物业公司要求王伟支付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4289.91元(1476.33元/月×17个月-807.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万科物业公司为王伟提供了物业服务,王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现万科物业公司要求王伟支付违约金500元,该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王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3月止的物业服务费24289.91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爱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