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晓红、赵新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417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4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晓红,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仕峰,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帅,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审被告:冷兆辉,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南龙旺庄村,现住莱西市。
姜晓红因与赵新帅、冷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晓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姜晓红不承担10万元的给付义务;2.依法解除对姜晓红所有的鲁B×××××号轿车或农业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3.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赵新帅和冷兆辉承担。事实与理由:1.赵新帅与冷兆辉之间长期存在大量金钱转账以及现金交易,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赵新帅举证视频里的现金与借款的10万元系统一款项,冷兆辉未到庭,在该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判决姜晓红承担还款责任不当;2.冷兆辉与姜晓红之前合伙开办过烟道厂,冷兆辉以向银行贷款周转工厂资金的名义让姜晓红在空白纸上签名,姜晓红在借条上签名时,除借款人外,其他地方均为空白,系冷兆辉事后填写,视频中的债权人处为空白,主体并不明确,与姜晓红所述相互印证,且大额借款全部支付给无法到庭的冷兆辉,之后冷兆辉下落不明,不符合常理;3.一审法院在查封了姜晓红的价值15万车辆的同时,又冻结了姜晓红的银行存款明显错误。
赵新帅辩称:姜晓红陈述与事实不符,我给的10万元有录像可以证明,姜晓红的车也不值15万。
冷兆辉未陈述。
赵新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冷兆辉、姜晓红返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冷兆辉、姜晓红负担。事实与理由:冷兆辉、姜晓红以工厂缺乏资金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和2018年5月28日共计向赵新帅借款14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据,承诺及时归还,后赵新帅因买房需要资金,多次向冷兆辉、姜晓红催要,但冷兆辉、姜晓红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赵新帅诉来本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新帅于2017年4、5月份与冷兆辉相识,系一般朋友关系,之后赵新帅又通过冷兆辉认识姜晓红。姜晓红与冷兆辉系朋友关系,俩人合伙开办烟道厂。2018年4月26日,冷兆辉由姜晓红担保向赵新帅借款40000元;2018年5月28日,冷兆辉、姜晓红共同向赵新帅借款100000元。2018年9月21日,冷兆辉、姜晓红向赵新帅出具证明,书面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还赵新帅100000元,如果还不了,厂里设备全部归赵新帅所有。因冷兆辉、姜晓红在赵新帅催要下未能返还借款,故赵新帅诉来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冷兆辉由姜晓红担保借赵新帅40000元及冷兆辉、姜晓红共同向赵新帅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姜晓红、冷兆辉在赵新帅催要借款的情况下,理应及时予以返还,其迟迟不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赵新帅、冷兆辉和姜晓红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赵新帅主张借款利息,不予支持。本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姜晓红作为冷兆辉4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冷兆辉追偿。赵新帅要求姜晓红、冷兆辉连带返还借款40000元及赵新帅要求姜晓红、冷兆辉共同返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冷兆辉既不答辩又不参加庭审质证,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姜晓红辩称未借赵新帅10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冷兆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还给赵新帅40000元;二、姜晓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姜晓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冷兆辉追偿;三、冷兆辉、姜晓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赵新帅100000元;四、驳回赵新帅要求冷兆辉、姜晓红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冷兆辉、姜晓红负担。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冷兆辉、姜晓红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赵新帅诉冷兆辉、姜晓红借款10万元的事实,既有冷兆辉和姜晓红书写的借条和证明,也有赵新帅向冷兆辉交付10万元款项的录像,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姜晓红诉称该借款事实不清,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既无证据支持,也与本院查明的证据和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姜晓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张仁珑
审判员  张馨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冷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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