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53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于辽宁市大连市金州区,汉族,高中文化,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山东省烟台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青岛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韩光明,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奇,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韩光明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二次。因本案重大复杂,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自2006年开始具体负责北海船厂分段舾装、船舶管系工程。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承建工程期间,其未支付21名本公司职工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工资共计419246元,未支付105名本公司职工2015年3月至9月的工资共计1447232元,以上共计拖欠126名职工工资1866478元。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拨付的劳务费用共计1643147元中的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3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23万元偿还刘某欠款,17万偿还其他借款,20万偿还刘某某欠款,仅将其中80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8日对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前改正,责令支付。但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采取藏匿的方式逃避,拒不支付职工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空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自2006年开始具体负责北海船厂分段舾装、船舶管系工程。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将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拨付的劳务费用共计1643147元中的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3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23万元偿还刘某欠款,17万偿还其他借款,20万偿还刘某某欠款,仅将其中80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李某某在承建工程期间,其未支付21名本公司职工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工资共计419246元,未支付105名本公司职工2015年3月至9月的工资共计1447232元,以上共计拖欠126名职工工资1866478元。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8日对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前改正,责令支付。但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采取藏匿的方式逃避,拒不支付职工工资。
同时查明,经网上追逃,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银行烟台保税港区支行办理业务时被烟台港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华为支付了工人部分劳动报酬。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移送审批表、移送书、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3、交账证明一份证实李某某核对账目情况。
4、李某某、张某、李某1银行账户明细一宗证实李某某、张某、李某1转入转出资金情况。
5、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2015年度交易明细证实转入转出资金情况。
6、工资发放明细、收到条一宗证实李某某支付部分拖欠工资的情况。
7、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审批表、处理报批表、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照片一宗证实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及送达情况。
8、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群体欠薪案件情况说明、通话记录、通信清单证实群众上访及联系李某某情况。
9、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烟台华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业务回单、电汇凭证、工程合作协议书一宗证实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拨付劳务费用的情况。
10、工资确认表、考勤表、职工花名册一宗证实烟台华瑞职工及工资发放情况。
11、王某等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赵某等人证明证实李某某拖欠工资的情况。
12、证人张某、王某、吴某、姜某、崔某、刘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拖欠工资的情况。
1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拖欠工资不予支付的情况。
14、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李某某。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的意见,经查,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案发后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15日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栾 冲
审 判 员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柳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