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翠芳与黄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59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599号
原告:杨翠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谦,男。
原告杨翠芳与被告黄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本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谦支付原告杨翠芳货款1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息率20%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1日从原告处赊购瓷砖,共计17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按约付款,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欠条一张,上半部分显示“今欠杨翠芳女士货款176000./(壹拾柒万陆仟元正)合算时间截止日为2015年7月1日。”其下有黄谦及孙玉强签名,时间为2015年7月1日。欠条下半部分记载“此欠条延期至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还款不低于肆仟元,至2018年7月1日以实际还款金额余额,再重新打条为准(每年还款不低于肆万捌仟元正)否则按年20%利息记。”下方有黄谦签名,另有“同意黄谦还款计划,孙玉强同步作担保”字样,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
原告主张被告从未归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付货款176000元,应向原告支付,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承诺自2017年7月开始还款,但未按约向原告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在欠条中承诺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关于利息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翠芳货款176000元;
二、被告黄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翠芳逾期利息,利息以17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420元,由被告黄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牛兆鑫
人民陪审员  刘红霞
人民陪审员  乔 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