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麻章区金廷旅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4096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4096号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创意100产业园新5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男,原告职工。
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金廷旅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瑞云中路34号。
经营者:周凡。
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金廷旅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金廷旅店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品牌授权费、区域管理费、信息系统维护费共计131886.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钱萍签署《筹备及委托管理合同》(DS000935),授权其在湛江市麻章区开设都市118加盟酒店,期限为开业之日起八年。原告与钱萍约定,由被告承担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被告违反约定拒不缴纳上述费用,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钱萍签署《筹备及委托管理合同》(DS000935),授权其在湛江市麻章区开设都市118加盟酒店。第1.1条约定“鉴于乙方(钱萍)签订本委托管理协议后,将在工商部门注册该酒店新企业名称,乙方承诺注册后的新企业将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当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条款约定,品牌授权费按营业额3%收取,区域管理费按500元/月收取,系统维护费按500元/月收取。
二、被告于2015年4月9日注册成立,地址为湛江市麻章区。原告称被告注册成立后向其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告自述,2015年7月开始被告不再使用原告的网络管理系统,原告也未到被告处管理巡店,不掌握此后被告的营业数据。
三、原告自述被告欠付2015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品牌授权费、区域管理费、系统维护费,其中2015年5月品牌授权费303.34元、2015年6月品牌授权费2543元,此后的品牌授权费估算为每月2160元。系统维护费按每月500元收取。
原告提交管理网络系统数据,显示2015年5月份被告房费收入84617元,其他收入3078元,会员卡费1580元;2015年6月房费收入为82268元,其他收入为8347元,会员卡费5846元。原告自述被告已经缴纳了一部分2015年5月的品牌授权费,会员卡是被告自原告处购买的,原告已经预收费用,不再重复计算。
本院认为,首先,《筹备及委托管理合同》(DS000935),第1.1条约定“鉴于乙方签订本委托管理协议后,将在工商部门注册该酒店新企业名称,乙方承诺注册后的新企业将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当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湛江市麻章区金廷旅店的注册地址与合同约定地址一致,成立时间与合同签订及筹备时间相符,原告主张湛江市麻章区金廷旅店承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原告提交2015年5月、6月的系统数据,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2015年5月份被告房费收入84617元,其他收入3078元,会员卡费1580元,则品牌授权费应为2583.45元[(84617元+3078元-1580元)×3%],原告自述被告已经缴纳了一部分,其主张的303.34元未超出应支付金额,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6月房费收入为82268元,其他收入为8347元,会员卡费5846元,则品牌授权费应为2543.07元[(82268元+8347元-5846元)×3%]。原告主张2543元,未超出应支付金额,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共应支付品牌授权费2846.43元。
再次,原告自述2015年5月、6月期间,被告仍使用原告的网络系统,被告未提出相反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合同约定,信息系统维护费每月500元,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6月的信息系统维护费共计1000元。
最后,关于2015年7月之后的费用。此后被告未使用原告的网络系统,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信息系统维护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品牌授权费应按营业额的3%收取,原告自述不掌握被告此后的营业数据,其估算的216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亦未履行巡店、管理义务,要求被告缴纳区域管理费也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金廷旅店支付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和6月的品牌授权费2846.43元;
二、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金廷旅店支付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和6月的信息系统维护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保全费1179元,共计2648元,由原告山东星辉都市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金廷旅店承担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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