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云、郑文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5175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5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素云,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长波,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权,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刘素云因与被上诉人郑文权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素云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依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上诉人家中财产损失不是上诉人的过错造成,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已经提起了另案诉讼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且比本案审理时间还早,案号是(2018)鲁0282民初10122号,本案开庭过程中,一审法院已经将(2018)鲁0282民初10122号材料调取。因此,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起诉可能漏列共同被告的问题。在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原因没有查明,侵权人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本案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明显无依据。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没有查清,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公平责任原则不能确定,以过错责任认定上诉人担责属法律适用错误。即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常理,雨天室外公共落水管被堵,被堵的位置也不是上诉人楼层所在的区间,二是处在被上诉人楼层的区间,不管在哪个区间,上诉人对落水管被堵无过错,所有单元住户也不能预见室外落水管被堵,上诉人出差在外,在关好阳台窗的情况下,因为室外落水管被堵的意外事件导致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室内均被雨水浸泡,不是上诉人过错。涉案的小区建成十多年,自从建成就未发生或落水管被堵的情况,任何一个小区和任何一个住户也无法预见落水管会被堵住,连物业公司也没有提醒说每年看看落水管堵不堵,再说,室外落水管是共有的,发生堵塞全体业主及物业都有责任,应是公平责任原则。上诉人在出差前将窗户关紧,并且为预防家中发生不测试件,特意为孩子的朋友留下钥匙,且孩子的朋友在接到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电话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家中进水后立即采取了断开家中阳台排水细管与室外落水管的连接,使雨水不再倒灌到上诉人的家中,也有效的防止了雨水进入对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从这个角度讲,上诉人从各方面讲没有过错,并且尽了善意的注意义务。3.上诉人作为女性,丈夫年轻时得病去世,上诉人为给丈夫医治欠下大量医药费借款,至今没有还清。
郑文权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郑文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素云赔偿郑文权各项损失共计28203元;2.本案的鉴定费用3000元以及诉讼费用由刘素云负担。事实和理由:刘素云与郑文权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8年6月26日凌晨,刘素云家中房屋漏水,漏至郑文权家中致使房顶、墙面、家具等被水浸泡,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协商未果,郑文权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刘素云与郑文权均居住在青岛市即墨区,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刘素云为201户业主,郑文权为101户业主。2018年6月26日凌晨,刘素云家中漏水至楼下郑文权家中,致使郑文权家中受损。诉讼过程中,经郑文权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郑文权涉案房屋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其损失数额为28203元。为此,郑文权支付鉴定费3000元。2.刘素云认为本次漏水并非是由其造成的,故将本单元其他业主张福美、范海香、王永新、郑文权以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查明实际侵权人。案号为(2018)鲁0282民初10122号,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刘素云家中漏水,致使居住在楼下的郑文权家中泡水受损,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刘素云应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郑文权的损失金额为28203元。故郑文权要求刘素云赔偿其各项损失28203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刘素云抗辩的其并非实际侵权人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因刘素云所诉的(2018)鲁0282民初10122号案件尚在审理当中,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尚不确定。刘素云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查明的实际侵权人追偿。判决:刘素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文权各项损失共计2820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3550元,由刘素云负担3505元,郑文权负担45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件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上诉人是否承当赔偿责任。由于夜晚天降大雨,上诉人家中无人,家中雨水进入到房间内,因没有及时排水处理,造成一楼被上诉人家中的房顶、墙面等浸泡,造成损失。对于上诉人抗辩其并非实际侵权人的主张,漏水原因并非上诉人造成等。因上诉人所诉的(2018)鲁0282民初10122号案件尚在审理当中,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尚不确定。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查明原因后,可向实际侵权人再进行追偿。一审认定并非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刘素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刘素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 涛
审判员 杨海东
审判员 鲁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雨彤
书记员 李 勇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