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187号
申请人:陈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陈某2,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1称,被申请人陈某2系申请人的侄女。陈某2的父亲陈某3(20xx年xx月xx日死亡)与母亲蔡某1(20xx年xx月xx日死亡)婚生陈某2一名子女。陈某3未再婚。陈某2先天智力残疾,未婚育。陈某2爷爷、奶奶均死亡。陈某2与其母亲家人无联系。陈某2父亲死亡后由我和姐姐陈某4照顾,其因脑血栓不会说话,生活不能自理。为此申请鉴定陈某2精神状况,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1系陈某2姑姑。陈某2的父亲陈某3(20xx年xx月xx日死亡)与母亲蔡某1(20xx年xx月xx日死亡)婚生陈某2一名子女。陈某3未再婚。陈某2智力残疾,未婚育。陈某2爷爷、奶奶均死亡。陈某2与其母亲的家人无联系。陈某2智力残疾二级,现因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陈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为陈某2的监护人。陈某3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同意陈某1为陈某2的监护人。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津津实(2019)精神病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2目前患脑瘫、脑梗死,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陈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陈某1为陈某2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