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吉才、朱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11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民初290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2900号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丰荔,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吉才,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朱兆荣,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与被告李吉才、朱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丰荔、李瑶,被告李吉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兆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吉才偿还青岛银行借款本金408225.8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截至2019年6月10日,利息、罚息为45187.55元);2.判令朱兆荣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李吉才、朱兆荣共同承担青岛银行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9日,青岛银行与李吉才签订《个人授信合同》,根据该合同,青岛银行与李吉才网签两份《个人授信借款合同》。青岛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向李吉才发放贷款共计498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朱兆荣系李吉才的配偶,自愿与李吉才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李吉才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李吉才承认青岛银行主张的事实。
朱兆荣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8月19日,青岛银行与李吉才签订《个人授信合同》,约定:1.最高授信额度70万元,授信期限60个月,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2.该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青岛银行未受清偿的,青岛银行有权对李吉才逾期偿还的本息按具体借款合同的约定加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青岛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李吉才承担。
朱兆荣向青岛银行出具《借款人配偶声明》,确认知悉李吉才申请授信,愿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与李吉才共同承担该授信的偿还责任,债务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二、2018年4月16日,青岛银行与李吉才使用数字证书签名方式签订青岛银营个授借字2016第电100596-116号《个人授信借款合同》,青岛银行同意在上述《个人授信合同》项下向李吉才提供借款208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借款以年利率12%计息,借款期间利率固定不变;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逾期本息清偿为止。同日,青岛银行发放贷款208000元。
2018年7月5日,青岛银行与李吉才使用数字证书签名方式签订青岛银营个授借字2016第电100596-118号《个人授信借款合同》,青岛银行同意在上述《个人授信合同》项下向李吉才提供借款29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借款以年利率12%计息,借款期间利率固定不变;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逾期本息清偿为止。同日,青岛银行发放贷款29万元。
三、李吉才未按期偿还上述两笔借款本息,截至2019年6月10日,逾期本金合计408225.82元,逾期利息、罚息合计45187.55元。
四、青岛银行与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所代理本案诉讼,约定代理费金额为3000元。2019年4月3日,青岛银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授信借款合同》、《个人授信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吉才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应对逾期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并应按照约定承担青岛银行因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上述债务系李吉才与朱兆荣的夫妻共同债务,朱兆荣应与李吉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朱兆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吉才、朱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8225.82元及截至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罚息45187.5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李吉才、朱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8元,减半收取计3734元,由李吉才、朱兆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雪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