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916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汉族,1991年8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6日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吉祥缘”网吧,盗窃被害人谢某一部蓝色“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后以26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75元。
2018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吉祥缘”网吧,盗窃被害人姚某一部金色“OPPO”R11Plus手机,后以85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2018年12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海信工业园北门“第九区”网吧,盗窃被害人房某一部极光蓝色“vivo”Z3i手机,后手机被民警扣押。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26元。
以上被告人樊某某共涉嫌盗窃三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05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的手机一部,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房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樊某某退赔谢某人民币475元;退赔姚某人民币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