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1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89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89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仙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山水新城小区,窃取杜敏停放在该小区44号楼1单元4楼楼道内的山地自行车一辆。
2、2019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深港城小区,窃取杜成森停放在该小区8号楼2单元30楼楼道的黑色捷安特850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
3、2019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再次至深港城小区,窃取薛太乐停放在该小区8号楼1单元28楼的高仿美利达山地自行车一辆。
4、2019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绿岛印象小区,窃取邱磊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1单元28楼楼道的凯力仕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3元。孙某某将该车藏匿后,又返回上述地点,窃取何蒙停放于此的蓝白色迪卡侬(BTWIN)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7元。
5、2019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再次至绿岛印象小区,窃取苟春青停放在该小区1号楼2单元22楼的喜得胜山地自行车一辆。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盗窃5次,盗窃自行车六辆,部分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除薛某的美利达自行车、邱某的凯力仕自行车已扣押发还外,其余自行车均被被告人孙某某销赃变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系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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