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途凡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04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民初729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初7291号
原告:温州市途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时代大道588号能科轻工业园11幢一层东边三间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强,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欣欣,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6号远雄国际广场裙楼5楼。
法定代表人:佈和。
原告温州市途凡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凡包装”)与被告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卡卡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途凡包装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欣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卡世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途凡包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卡卡世界向途凡包装支付货款2074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2.判令卡卡世界向途凡包装支付律师费6000元;3.判令卡卡世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9日,途凡包装与卡卡世界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卡卡世界向途凡包装购买总金额3万元的糖果盒。途凡包装按照约定向卡卡世界交付了货物,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卡卡世界拖欠20740.5元货款未付。
卡卡世界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6日,卡卡世界工作人员(微信号×××)将《采购合同》电子版及发票开票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途凡包装工作人员林宜亮(微信号×××),告知途凡包装在合同上盖章后将合同及全额发票寄到青岛。2018年6月19日,途凡包装将发票及合同邮寄给卡卡世界。
2018年6月20日,卡卡世界通过微信将双方盖章的合同扫描件发送给林宜亮,合同载明:1.卡卡世界向途凡包装采购糖果盒2万个,单价1.5元/件,金额共计3万元;2.交货地点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6号远雄国际广场指定地点,由途凡包装负责运输及装卸;3.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完毕,途凡包装提供合同额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卡卡世界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预付款;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经卡卡世界验收无误后,途凡包装开具7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卡卡世界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65%货款;第2次付款之后15个工作日货品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5%货款;4.卡卡世界逾期付款的,按到期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向途凡包装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途凡包装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5.若一方违约,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以及追溯债务所产生的业务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
2018年6月26日,卡卡世界向途凡包装转账支付预付款9000元。
2018年8月5日,卡卡世界通过微信将收货地址及收货人信息发送给林宜亮。2018年8月6日,途凡包装通过物流向卡卡世界发出糖果盒19827件。卡卡世界指定收货人梁旭签收货物。
2018年11月15日,途凡包装与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途凡包装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约定律师代理费金额6000元。途凡包装通过林宜亮的个人账户向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途凡包装已向卡卡世界交付货物并已开具全额发票,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卡卡世界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途凡包装实际交付糖果盒19827件,按单价1.5元/件计算,货值共计29740.5元,扣除预付款9000元,卡卡世界还应支付货款20740.5元。卡卡世界逾期支付货款,应自逾期之日(收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期满后的次日,即2018年8月23日)起向途凡包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途凡包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并仅主张1000元,未超过合同约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途凡包装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应由违约方卡卡世界承担。
卡卡世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途凡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40.5元及违约金1000元;
二、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途凡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公告费1050元,共计1544元,由青岛卡卡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丁 卉
审判员 赵 斐
审判员 马焕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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