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88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锡伯族,1985年1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8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2018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727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
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黄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与钱塘江路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冯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3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冯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冯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