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尚浩与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0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561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5611号
原告:代尚浩,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玉,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安,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班治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功,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曲阜路4号。
负责人:张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蔚,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代尚浩与被告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隧道巴士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尚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玉、张子安,被告公交隧道巴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功,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尚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247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100元×71天)、伤残赔偿金142287.6元(50817元×14年×20%元)、护理费53040元(住院护理费240元×71天×2人=34080元;非住院护理费240元×79天×1人=18960元)、交通费4226.77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上述共计289128.8元。另花费鉴定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9日9时50分,周绪和驾驶鲁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金华支路由南向北行驶,客车右前侧将骑自行车的原告刮倒,致原告倒地受伤。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绪和负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车车主为公交隧道巴士公司,周绪和为公交隧道巴士公司的员工,周绪和系履行职务行为。鲁B×××××号车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万元,不含不计免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鲁B×××××号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万元,不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司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我司不予理赔。
公交隧道巴士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其他意见同意人民保险公司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19日9时50分许,周绪和驾驶鲁B×××××号大型普通客车(该车所有人为公交隧道巴士公司,周绪和系其员工;该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万元,不含不计免赔)沿金华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华支路14号门前时,适遇原告骑自行车沿金华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鲁B×××××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前侧与原告身体左侧相刮,致使原告倒地受伤。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绪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2、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股颈骨折等,原告多次住院,住院时间共计69天,花费住院医疗费和门诊费共计62474.43元。原告提交了门诊病历、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住院票据,门诊票据等证据。
3、根据代尚浩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对代尚浩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鉴定。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1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一)、代尚浩之伤构成九级伤残;(二)、代尚浩护理期限为90-150天,护理人数建议住院期间2人护理,后1人护理。代尚浩交纳了鉴定费2000元。
4、原告提交了加盖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街道居家馨社区服务社印章的护理人员赵岩和隋永娥的护理说明及护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由赵岩、隋永娥对其进行了陪护,产生了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每天240元。
5、原告提交了户口本、加盖青岛市市北区水清沟街道金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常住证明、加盖夏津县银城街道代庄村和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章的证明、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15号1号楼2单元602户的房产证,证明青岛市市北区金沙路15号1号楼2单元602户房主为代圣建,代尚浩与代圣建系父子关系,代尚浩自2005年始在青岛市市北区今,原告要求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6、原告提交了交通费票据,证明花费交通费4226.77元。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此证据本院应予采信。本案中,周绪和驾驶鲁B×××××号大型普通客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周绪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周绪和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肇事车辆的车主公交隧道巴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鲁B×××××号车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万元,不含不计免赔。按照法律规定,人民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交隧道巴士公司未投保不计免赔,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代尚浩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代尚浩提供的门诊和住院票据合法有效,对此予以采信,医疗费损失共计62474.43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6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9天*100元得6900元。
3、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代尚浩的护理期限为90-150天,护理人数建议住院期间2人护理,后1人护理。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时间为120天。原告住院69天期间的护理费为240元*69天*2人得33120元。出院后51天的护理费标准参照2018年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3702的70%计算为每天122元,原告出院后护理费损失为122元*51天*1人得6222元。因此,原告的护理费损失合计39342元。
4、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结论,代尚浩为九级伤残。代尚浩(1946年12月30日出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2018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50817元*8年*20%得81307.2元。
5、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3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代尚浩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严重影响了其今后的生活,造成了其精神上的痛苦,本院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综上,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69374.43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款59374.43元,因公交隧道巴士公司未投保不计免赔,故公交隧道巴士公司应按照2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11874.89元,其余款项47499.54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3649.2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超出的23649.2元,因公交隧道巴士公司未投保不计免赔,故公交隧道巴士公司应按照2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4729.84元,其余款项18919.36元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代尚浩各项损失共计186418.9元。
二、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代尚浩各项损失共计16604.7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代尚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37元(原告交纳),减半收取2818.5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交纳),合计4818.5元,由代尚浩承担137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承担3152元,由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綦浩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