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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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杜某,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即墨区鳌山卫镇高戈庄13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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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职检刑诉[2019]338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1月,被告人杜某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高戈庄村北西面一个防火检查站外侧,盗窃该防火检查站摄像头二个。 2019年1月,被告人杜某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十九中西北面的一个防火检查站外侧,盗窃该防火检查站摄像头二个。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杜某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高戈庄村北水库东南侧的一个防火检查站外侧,盗窃该防火检查站摄像头二个。后到该村北鹤山路北的二个防火检查站外侧,盗窃该二个防火检查站摄像头共计四个。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杜某到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四舍山的一个防火检查站外侧,盗窃该防火检查站摄像头一个。 经物价鉴定,上述被盗的摄像头价值共计人民币2 4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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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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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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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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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杜某案发后认罪认罚,被盗摄像头已追缴发还,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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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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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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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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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高 斐 二0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曲 骏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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