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赵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0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850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85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9月6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在青岛市黄岛区某村村委工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个体。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月12日,丁某1因急需用钱,将名下房产以75万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尚欠丁某1房款12.5万元。2017年1月25日左右,李某某明知丁某1急需用钱,其为了赚取高额利息,便与被告人赵某某共谋,由李某某出资,以赵某某的名义借给丁某17万元,扣除利息后实付给丁某15.2万元,丁某1所借钱款借条上未写明利息、还款时间及违约金。2017年3月17日,李某某和赵某某以丁某1没有及时还钱为由肆意造成违约,从丁某1处骗取逾期违约金1.5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员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1陈述;3、证人王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供述;5、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肆意造成违约,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丁某1因急需用钱,将名下房产以75万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支付了部分房款,尚欠丁某1房款12.5万元。2017年1月25日左右,李某某明知丁某1急需用钱,其为了赚取高额利息,便与被告人赵某某共谋,由李某某出资,以赵某某的名义借给丁某17万元,扣除利息后实付给丁某15.2万元,丁某1所借钱款借条上未写明利息、还款时间及违约金。2017年3月17日,李某某和赵某某以丁某1没有及时还钱为由肆意造成违约,从丁某1处骗取逾期违约金1.5万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破经过等,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和赵某某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情况;有收到条、房地产买卖契约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肆意造成违约,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退赔被害人丁某1人民币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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