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香与迟泽广、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称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6-03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3118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3118号
原告:董立香,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军礼,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泽广,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称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三楼,社会信用代码统一代码:91370200718098406T
负责人:贾斐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继元,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员工。
原告董立香与被告迟泽广、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立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军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迟泽广、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立香诉称,2017年10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迟泽广驾驶鲁B×××××号轿车沿高架桥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侨村路口处,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乘坐孟庆全驾驶的电动三轮的原告董立香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孟庆全伤,车损。经交警认定被告迟泽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471.8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迟泽广未答辩。
被告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提交答辩状称,本次事故共有两名伤者,我公司承保的鲁B×××××号车辆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我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限额1万元内全额赔偿给了本次事故另外一名伤者孟庆全,所以本案原告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70%的责任比例计算。医疗费自费药不同意赔偿,交通费主张金额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迟泽广驾驶鲁B×××××号轿车沿高架桥下路由东向西行驶、孟庆全驾驶电动三轮车载董立香由北向南横过公路,被告迟泽广的车辆前脸部与孟庆全的车辆左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孟庆全和董立香受伤。案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迟泽广负事故主要责任,孟庆全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董立香无责任。原告董立香受伤后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经诊断,原告董立香的膝关节损伤、胸部外伤、身体多处挫伤等。原告支付医疗费8531.21元。
另查明,被告迟泽广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30万和不计免赔险。其中,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10000元额度已全部赔偿给本次事故的另一名伤者孟庆全。
上述案件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举证的相关证据等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迟泽广负事故主要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①原告董立香主张医药费853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100元/天x40天),合计为12531.69元(8531.21元+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由被告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在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8772.18元(12531.69元x70%)。②原告主张的护理费4000元(100元/天x40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过高且没有提交相关票据,本院酌情认定100元,以上合计4100元(4000元+100元),由被告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被告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共计赔偿原告董立香各项损失12872.18元(8772.18元+4100元),被告迟泽广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立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872.18元,直接汇入原告董立香在日照市莒县安庄镇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卡号为62×××28号账户中。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董立香对被告迟泽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董立香负担9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72元,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汇入原告董立香在日照市莒县安庄镇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卡号为62×××28号账户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范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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