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成奎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19-05-2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492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成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467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成奎在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号盗窃徐某装在茶叶店门口的监控摄像头(海康牌DS-2CD3T25-15型)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4元。后该在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号××宠物医院门前,盗窃张某安装在店门口监控摄像头(海康牌DS-2CD75201W-A型)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92元。后被告人吴成奎被查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吴成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成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成奎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发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成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的取保候审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转为罚金,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