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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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吴成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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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467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成奎在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号盗窃徐某装在茶叶店门口的监控摄像头(海康牌DS-2CD3T25-15型)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4元。后该在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号××宠物医院门前,盗窃张某安装在店门口监控摄像头(海康牌DS-2CD75201W-A型)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92元。后被告人吴成奎被查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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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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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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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吴成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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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成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成奎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发还,可酌情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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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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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吴成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的取保候审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转为罚金,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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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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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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