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81、王某82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2019-05-2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特174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特174号
申请人:王某8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宗军,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雯,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82,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王某8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81称,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已左肢体活动障碍1年多,并以“脑梗死后遗症”于2018年1月25日入青岛湛海医院治疗至今。因被申请人存在认知障碍,无法表达意见。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王某83(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xx年xx月xx日死亡注销户口)与王某82系夫妻,生育长子王某81、长女王某84、次女王某85、三女王某86(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xx年xx月xx日死亡注销户口)、四女王某87、五女王某8。
2019年4月8日青岛市湛海医院出具证明,证实王某82,2018年1月25日入住该院至今,目前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2型糖尿病;脑萎缩;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胸腔积液(右侧)……。
案件审理期间,对被申请人王某82的精神状况及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5月23日,该中心作出津津实【2019】××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82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询问,王某81、王某84、王某85、王某87、王某8均称,王某2的日常生活起居由王某1照顾,母亲因多种疾病在身,生活不能自理,现由一名护工负责照顾她。王某1本人表示愿意担任王某2的监护人。王某4、王某5、王某7、王某8亦同意由王某1作王某2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是否患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学鉴定作出判定。本院依据津津实【2019】××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王某1作为王某2之子,具备监护资格,本人亦自愿担任王某82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姊妹亦同意由王某81作王某82的监护人。本院确认王某1为王某2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1为王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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