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斌、彭洪君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282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2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斌,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峰,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洪君,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岭泉镇彭家墩后村1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晖,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御圣晗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西元庄村3号甲永合硕丰苑三期B区48号楼网点6户。
法定代表人:刘超娟,经理。
上诉人全斌与被上诉人彭洪君、原审第三人青岛御圣晗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全斌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28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偏袒了被上诉人,依法应予以撤销。1、上诉人持有的买卖合同第七条对违约金金额约定不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提出该问题,但一审判决在未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违约金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录音证据仅为来源不明的复制光盘,且明显经过剪辑处理,在开庭过程中,上诉人对此已提出异议,但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未提交原件且上诉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并要求提交原件未提供的情况下,直接确认其真实性并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上诉人违约的关键证据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未提供律师费的入账凭证,无法确定律师费是否确已发生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产生律师费用20000元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4、本案中,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乙方(上诉人)于2017年11月22日将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元整交付给甲方(被上诉人),剩余房款人民币910000元整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甲乙双方过户当天,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但在实际履行时,双方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将房款付款方式变更为2017年12月4日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首付款人民币90000元,被上诉人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给上诉人,余款办理过户时付清。涉案买卖合同第7条、第8条均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第7条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为违约责任的一般约定,第8条约定:“在乙方交给甲方首付款后,办理该房屋手续期间,如甲乙双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利索赔违约方给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外),定金不退,已交的首付款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甲方违约(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甲方退还乙方的双倍定金款和已付首付款}。”该第8条的规定属于在支付首付款后关于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在本案中,在上诉人已经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应该适用该条规定。即守约方有权利索赔违约方给其造成的损失(对此守约方需要举证证明其损失),并要求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特别应该注意的是,该处仅对第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予以明确,即{如乙方违约(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外),定金不退,已交的首付款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甲方违约(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甲方退还乙方的双倍定金款和已付首付款}。因此一审判决在未查清本案付款方式变更、本案违约责任承担合同依据不同的情况下,直接按合同第7条的约定要求上诉人承担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5、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漏雨和储藏室地基下沉等质量问题,在签订合同时,上诉人不在现场,上诉人的妹妹没有发现,被上诉人隐瞒了上述房产情况,构成违约。后双方就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是否解除合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早在2017年12月30日左右已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上述违约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上诉人单方面违约,明显偏袒了被上诉人。6、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在2017年12月30日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在被上诉人并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用明显不合理,明显偏袒了被上诉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违约金金额、录音证据的真实可信性、律师费是否实际发生、付款方式变更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变更、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方面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导致判决错误,明显偏袒了被上诉人。该判决依法应予以撤销,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彭洪君辩称,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上诉人赔偿违约金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青岛御圣晗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彭洪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彭洪君与全斌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2、依法判令全斌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整;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全斌承担。事实与理由:彭洪君与全斌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全斌购买彭洪君位于即墨区通济办事处西元庄村25号26号楼1单元602户房屋,双方约定2017年12月10日前办理过户并交付房款,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但经彭洪君多次催促,全斌均拒绝履行合同确定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全斌答辩称,彭洪君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2017年11月22日,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后,全斌支付了定金1万元,12月4日全斌交第三人首付款9万元,拿到涉案房屋钥匙,全斌发现涉案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储藏室等地基下沉,房顶漏雨等问题,后双方开始协商如何处理。在协商过程中,彭洪君不但拒不处理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擅自将涉案房屋的门锁进行更换。特别是全斌今天才得知涉案房屋已另行出售。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彭洪君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后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在未通知全斌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全斌同意在彭洪君将现存房屋质量解决的前提下,继续履行合同。综上所述,彭洪君所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在本案中彭洪君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斌保留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相应权利。
第三人青岛御圣晗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称,全斌说彭洪君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全斌在合同签署后已经两次表示不要涉案房屋,第一次在2017年12月1日,原因说是阁楼漏水,彭洪君与全斌说找专业的机构鉴定,如果是漏水,彭洪君找专业的维修机构维修。后来,全斌爱人嫌楼层高,本身年纪也不小了,老人年纪大爬不上去。后三方一起到涉案房子里看,彭洪君提出维修房子,全斌表示这一地方也花不了多少钱,就这样吧。后来,彭洪君走时说全斌继续要房子是吧,那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该怎么过户就怎么过户,最后的结果就是继续履行合同。12月4日当天交接的房子,然后全斌找的换锁的,换的涉案房屋及地下室的锁,换地下室锁的时候,全斌说储藏室地基下陷,去物业去查的,然后全斌就开车拉着一行人回第三人店里交钱,中途全斌爱人一直说不要这个房子,但是全斌最后还是拉着大家赶紧回去交钱。交完钱后全斌爱人打电话给第三人工作人员王春南,说不要这房子了。12月7日全斌打电话跟第三人工作人员王春南说,不要这房子了。说卡被他爱人拿走了,钱都在卡里。第三人工作人员王春南后来又约双方再次见面协商,当时全斌一直不接电话,后来第三人准备找全斌的妹妹,在路上碰到全斌,拉着他回店里。在这中途打电话联系全斌,全斌表示,彭洪君该怎么卖怎么卖吧,反正房子全斌是不要了。最后一次见面双方都没谈妥,闹到这一步。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彭洪君(甲方)与全斌(乙方,委托案外人全丽红)及第三人青岛御圣晗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所拥有的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25号26楼1单元602户房屋出售给乙方,面积87.50平方,权属证号:即房地权市字第2013110639号。二、甲、乙双方商定的房产交易成交价为92万元整,付款方式为:乙方于2017年11月22日将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元整支付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910000元整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甲乙双方过户当天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三、合同第七条约定,此合同签订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中途毁约,否则属于违约。本协议中涉及到的各项违约,守约方有权选择:1、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并赔偿损失:若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购房定金;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购房定金,并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2、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3、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本协议的标准或另行在违约一个周之内赔偿违约金¥100000元整。第八条约定,在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后,办理该房屋手续期间,如甲乙双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利索赔违约方给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已交的首付款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甲方违约,甲方退还乙方双倍定金款和已付首付款)。四、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承诺必须积极配合丙方给其办理该房屋权转移手续,交房条件为甲方收到全部房款两日内。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和房产交付方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延迟,每天按照¥100元/天赔偿给对方作为补偿金。五、第十三条约定,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相关补充文件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不能解决,则提请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违约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2017年11月22日,彭洪君为全斌出具人民币1万元的定金收条。
2017年12月4日全斌向第三人青岛御圣晗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缴纳9万元房屋首付款及1.6万元居间服务费。
2017年12月11日,彭洪君与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律师费为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月16日,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为彭洪君出具价税合计2万元的青岛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7年12月30日彭洪君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
庭审中,彭洪君提交2017年12月7日至11日全斌与第三人及彭洪君的对话录音,全斌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规定的答复期内没有提交录音鉴定申请,视为全斌对录音证据的认可。在通话录音证据中,全斌多次表示不再购买涉案房屋,并让第三人继续为彭洪君出售涉案房屋。全斌表示不想继续买房的原因除了楼高外,还有房屋漏雨及煤屋子下沉问题,但是在12月4日交房时全斌也知晓储藏室下沉是开发商的原因,会定期派人维修。
上述事实,有彭洪君与全斌及第三人的陈述,书证房地产买卖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定金收条、收款收据、发票,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经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彭洪君与全斌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全斌于2017年11月22日支付彭洪君购房定金1万元,12月4日支付第三人涉案房屋首付款9万元,并于当日彭洪君将涉案房屋交接给全斌。在庭审中全斌答辩称是由于涉案房屋存在房屋漏雨、储藏室地基下沉等房屋质量问题,彭洪君没有及时处理并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彭洪君存在违约行为。但在通话录音中,全斌多次表示不要房子,并让第三人继续为彭洪君出售涉案房屋。在现场谈话录音中,全斌是在知晓储藏室地基下沉后与彭洪君交接的涉案房屋,并且全斌也表示是个人原因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全斌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守约方有权选择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向毁约方主张损失,现彭洪君主张全斌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在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彭洪君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委托代理人花费律师费2万元,全斌应当支付给彭洪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全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彭洪君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920元,由全斌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问题。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本案一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全斌对被上诉人彭洪君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认可,并主张并非本人签字,但上诉人全斌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对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于房屋的状况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办理了支付首付款和交接房屋的手续,且从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来看,上诉人明确表示是由于其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上诉人无正当理由地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的请求不能成立。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因上诉人全斌违约,且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故彭洪君有权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第七条的约定,守约方有权对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选择,且根据第八条约定,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按照第七条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彭洪君有权向全斌主张按照第七条约定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无不当。合同中亦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用,被上诉人彭洪君提交律师费用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全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上诉人全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管 磊
审判员 解 鲁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思涵
书记员  张  燕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