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四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郭彩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27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2497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2497号
原告: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8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9078866F。
法定代表人:王培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四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922号1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579661XX。
法定代表人:郭彩菊,总经理。
被告:郭彩菊,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城北二路4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6175U。
法定代表人:李述昆,总经理。
被告:管敦家,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红,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银行)与被告青岛四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公司)、郭彩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管敦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玲,被告四季公司、郭彩菊、永昌公司、管敦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季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判令郭彩菊、管敦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惠民银行对永昌公司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880号5号楼房屋抵押清单所载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四季公司、郭彩菊、永昌公司、管敦家承担。事实和理由:四季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与惠民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8000000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11日,月利率7.975‰,由郭彩菊、管敦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昌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惠民银行于2018年1月15日向四季公司发放贷款18000000元。因四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截至2019年4月1日仍欠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
四季公司、郭彩菊、永昌公司、管敦家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利息计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息7.975‰计算。担保属实,担保人拥有追偿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5日,惠民银行与四季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偿还惠民银行《2017青即京都村银企借00002号》合同项下债务,借款金额1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1日,借款利率以该合同签署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为基础,向上浮动120%确定,即实际执行利率为年利率9.57%。采用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者在贷款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未在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归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根据逾期天数,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实际执行利率加收30%的逾期罚息率计收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支付的利息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永昌公司与惠民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永昌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详见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清单附页)为其上述借款向惠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证号:鲁(2018)即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866号)。同日,管敦家、郭彩菊与惠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管敦家、郭彩菊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四季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承兑金额、或其他形式的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8年1月17日,惠民银行向四季公司发放借款18000000元,借款借据上载明月利率为7.975‰,借款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到期日为2019年1月11日。截止到2019年3月21日,四季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180820.14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中,惠民银行与四季公司、永昌公司、管敦家、郭彩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其内容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四季公司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惠民银行要求四季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管敦家、郭彩菊自愿为四季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对惠民银行要求管敦家、郭彩菊对四季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管敦家、郭彩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季公司追偿。永昌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清单附页上载明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故惠民银行主张对清单上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四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180820.14元(截止到2019年3月21日)及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郭彩菊、管敦家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四季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青岛即墨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抵押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清单附页上所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四季公司、郭彩菊、永昌公司、管敦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玉林
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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