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宋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340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3406号
原告:青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3984899U。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耘,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物流)与被告宋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海物流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王鑫源,被告宋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海物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52400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年终奖金29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7年,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不存在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被告伪造《青岛陆海国际有限公司应发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确认》主张支付52400元绩效工资和29000元年终奖金的行为,应属违法犯罪行为。被告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告曾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7月28日的劳动报酬172586元,经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被告的请求。后被告起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鲁0211民初15823号,经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内容为“(原告)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补偿金等共计叁万伍仟元,(被告)与(原告)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叁万伍仟元现金。至此,双方就劳动报酬支付问题已经解决完毕。本案所涉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均属劳动报酬的范畴,根据一案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不应再向被告支付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
宋耘辩称:1、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发放绩效工资与年终奖金的事实存在。自从2016年2月起,原告与被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违法解除),合同中均有关于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的事实。此事实有大量证据予以佐证。黄岛仲裁2017第20675一案有明显重大错判。2、对原告提出不服2018第11804号裁决,被告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维持。应依法对原告驳回起诉。3、根据显示公平原则,被告要求差额补偿。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被告宋耘于2014年2月21日到原告陆海物流工作,陆海物流已经与宋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宋耘投缴社会保险。2017年7月27日,陆海物流解除与宋耘之间的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宋耘于2017年8月7日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陆海物流支付宋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的高温补贴、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的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的劳动报酬、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等。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17]第206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陆海物流支付宋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317元、2016年及2017年度高温补贴840元,共计人民币4157元。2、驳回宋耘的其他仲裁请求。宋耘对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宋耘与陆海物流达成和解,宋耘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内容如下:“我与青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与青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意见,单位一次性付给我补偿金等共计叁万伍仟元,我与单位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现在我提出撤回对单位的起诉。”当日,本院作出(2017)鲁0211民初第1582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宋耘撤诉。2018年1月19日,陆海物流支付给宋耘35000元。
2018年7月23日,宋耘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陆海物流支付:1、2014年至2017年度绩效工资26500元、经济补偿金27000元。宋耘在仲裁审理中变更绩效工资数额,其中2014年为8000元、2015年为14400元、2016年为18000元、2017年为12000元,共计52400元;变更经济补偿金数额为31500元;增加年终奖金为29000元。2019年1月7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18]第11804号裁决书,裁决陆海物流支付宋耘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52400元、年终奖金29000元。陆海物流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均属劳动报酬的范畴。宋耘曾就2014年2月2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的劳动报酬申请过仲裁,后因对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宋耘递交撤诉申请书,自认“我与单位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宋耘自愿撤诉,随后陆海物流一次性支付宋耘经济补偿等共计35000元。现宋耘再次要求陆海物流支付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52400元、年终奖金29000元,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被告宋耘要求原告青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绩效工资52400元、年终奖金29000元的申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宋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俊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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