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小秦旅馆与薛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5-2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5263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5263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小秦旅馆,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姓名:孙合新,个体经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芹,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薛龙,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小秦旅馆(以下简称孟小秦旅馆)与被告薛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孙合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小秦旅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薛龙支付住宿费用15400元;2、诉讼费由薛龙承担。事实和理由:薛龙于2014年在青岛市黄岛区打工,住宿在孟小秦旅馆,经双方协商薛龙长期住宿按月结算住宿费,开始薛龙按时支付住宿费。后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拖欠住宿费,在孙合新多次催要下,薛龙于2018年12月6日向孟宪芹出具欠条一张,认可拖欠住宿费15400元,但是薛龙至今未支付上述住宿费,孟小秦旅馆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薛龙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2月21日,孙合新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官厅小区21号楼三单元102室注册成立孟小秦旅馆。2014年前后,薛龙因在黄岛区打工入住孟小秦旅馆。因拖欠住宿费,薛龙于2018年12月6日向孟宪芹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房费15400元(欠孟宪芹),一万伍千四百元整”。庭审中,孙合新自述与孟宪芹系夫妻关系,孟宪芹认可住宿费由薛龙支付给孟小秦旅馆。
本院认为,薛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薛龙实际入住了孟小秦旅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孟小秦旅馆与薛龙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孟小秦旅馆已提供住宿服务,薛龙应当支付相应住宿费,根据薛龙出具欠条载明内容,截止至开庭之日,薛龙尚欠孟小秦旅馆住宿费15400元,应当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孟小秦旅馆住宿费1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3元,由被告薛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圆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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